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8日 来源:县委政法委 作者:县委政法委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我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全县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妨碍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1.不按要求如实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或乡(镇)、城市社区报告自己的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隐瞒疫病等妨碍疫情排查情况的行为;
2.拒不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交通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或对交通工具和乘坐人员进行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3.阻挠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4.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干扰正常疫情防控等行为;
5.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或隔离期、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医学观察,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的行为;
6.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住宅小区、公共场所,乘坐班线客车、公共交通工具,或违反规定抗拒测温、扫码、登记等防控措施,不听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或拒不执行疫情封控管控措施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7.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8.不听劝阻强行冲闯各级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冲击、破坏检查站点、关卡、门禁,破坏疫情防控设施设备的行为;
9.汽车站、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网吧、KTV、饭店、培训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未严格履行扫码登记、测温、戴口罩、消杀等防疫措施,或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组织群体性聚集、聚餐、娱乐以及商业活动,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行为;
10.趁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1.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恐怖信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2.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借机缠访闹访、非法聚集、微信串联、越级上访、聚众闹访等扰乱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破坏医疗市场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13.承运、寄递、贮存、加工和销售“四证”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或虽取得“四证”,但未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审批的行为;
14.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5.销售假冒伪劣防治药品、防护产品、物资,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
16.未取得职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疑似病例贻误诊治或非法行医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行为;
17.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有关情况及信息不按规定登记、报告的行为;
18.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保证令行禁止,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欢迎广大群众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涉疫妨害行为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中共静宁县委政法委员会:0933-2521558
静宁县人民法院:0933-8559308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0933-2521542
静宁县公安局:0933-2521349
静宁县司法局:0933-2520148
特此通告
中共静宁县委政法委员会
静宁县人民法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公安局 静宁县司法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