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9日 来源:县住建局 作者:县住建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办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平住建发〔2021〕114号)文件,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项目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建设,现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建办市[2020]25号),从2021年4月1日起,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将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推行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手续合并申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等相关规定,静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手续合并申办,对取得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书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1.申报流程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同步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再向质量监督部门单独提交质量监督手续申请。建设单位通过静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或甘肃政务服务网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办施工许可(含质量监督)业务,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将质量监督手续申请材料同步推送给质量监督部门核查,实行“一张表单申请,一个窗口受理”。
(2)审核、发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质量监督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推送至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施工许可审批部门结合质量监督办理意见,完成施工许可申请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书与施工许可证同步发放。
2.申报材料
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严格按照《建筑法》第八条之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可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的或者审批部门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提取的,建设单位不再提供。
施工许可(含质量监督)申报表格采取统一的一张表单,取消质量监督申报表,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申报相同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申报材料可相互共享(详细清单见附件)。同时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部分材料实行容缺承诺方式,申请人可选择在事后规定期限内补充的方式提交并对期限予以承诺。
3.施工许可申请范围
(1) 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甘建质〔2021〕 85号)自2021年3月16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按照单位工程或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施工许可。各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个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3)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一并申请施工许可;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一并申请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室外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也可以按单位工程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4)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应对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规定的工程规模范围申请施工许可。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 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和结构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5)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施工许可应注明总承包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联合体协议确定的总承包、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三、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 3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办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建质〔2020〕 267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对取得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书的项目,安全监督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监督工作,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静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