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静宁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赋予乡镇和城市社区部分卫生健康管理权限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5日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作者:县卫生健康局

分享到:

  根据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赋予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静政办发〔2020128号)文件精神,卫生健康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和三项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已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社区承接,具体事项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再生育审核。

  二、行政处罚事项:

  1.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2.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釆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3.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自2021年4月1日起,上述事项只在所属乡镇、城市社区政务大厅办理,县政务大厅卫生健康局窗口不再办理。

  特此公告。

  静宁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