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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宁县2021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3日 来源:县房产服务中心 作者:县房产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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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静政办发〔201759号)及《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静宁县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准入标准的实施意见》(静政办发〔201924号)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申请对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2020年第四季度正在保障的家庭,不再另行申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申请租赁补贴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具有我县非农常住户口1年以上(含1年),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本县城区租住房屋进行日常生产生活及工作;

  3.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96元/月(按照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计算),城镇社会救助对象应保尽保;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人轿车或大型客(货)运车,出租车(以出租标识为准),七座及以下小面包车、单双排小型货车,农用车除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车辆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登记部门没有注册资金3万元及以上经营性实体(有两个注册经营实体的合并统计);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指申请人本人、配偶、非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下同))在本县城区租房居住;

  2. 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3年(2018年及以后毕业的);

  3. 申请人在本县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2020年3月份及以前就业的),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县自主创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将自有房屋产权(住房、商铺,其中商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转让他人未满一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县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工作5年(含5年)以上,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含5年)以上,工作和收入稳定;

  2.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96元/月(按照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计算);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均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县城区租房居住;

  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提供证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书面申请书;

  2.《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借住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7.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 书面申请书;

  2.《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3. 申请人及同一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社保缴纳凭证;

  7.住房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借住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书面申请书;

  2.《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缴纳凭证;

  7.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8.住房状况证明。借住证明或租赁住房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地点

  租住房屋所在地居委会。

  四、发放标准

  对各类保障对象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根据普通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补贴标准,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对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以县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依据),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9元; 对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8元。

  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

  2. 新就业无房职工:全日制普通高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其他学历的,每人每月200元;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均保障面积20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8元。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实施步骤

  1、申请阶段(2021年3月22日-4月22日)。各申请人向租住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件。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家庭提供申报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对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或调查,符合初审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上报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

  2、初审阶段(2021年4月23日-5月12日)。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资格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保障办)。

  3、复审阶段(2021年5月13日-5月31日)。保障办对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的申报材料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运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申请人的房产、户籍、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比对,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凡申报、审核信息与查询比对信息不符的,一律退回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居委会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入;符合保障条件的,公示7日后,将申请材料、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送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

  4、审定阶段(2021年6月1日-6月7日)。县住房领导小组对保障办报送的申报材料和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审定结果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5、发放阶段(2021年6月8日-6月15日)。县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批合格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予以发放。对于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期间,若申请实物公租房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享受之日起将取消补贴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周密部署,层层包抓,夯实责任,重点抓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张榜公示”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入户调查详实、张榜公示到位、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机制健全,补助对象准确,确保按期完成审查审核及发放任务。

  (二)加大政策宣传。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县房产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严明工作纪律。对于此次租赁补贴的申报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明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申请人,记入诚信档案报相关部门备案,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租赁补贴申请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静宁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静宁县房产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