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来源:县政府
作者:
静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
为依法推进我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加强我县耕地保护,确保耕地总量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全县乱占耕地建房和违法建设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程序审批。农村村民拟建房屋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相关文件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强行修建的,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二、严守耕地红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严禁违法建设。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任何乱占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耕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强行修建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地建房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0933—2521540(县纪委监委)
0933—2521426(县自然资源局)
0933—2521150(县农业农村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