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静征补公告〔2020〕4号
为保障静宁县建设用地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一:拟征收土地位于威戎镇北关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5333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二:拟征收土地位于四河镇四河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333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三:拟征收土地位于细巷镇厚川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3269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四: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西关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6882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五:拟征收土地位于古城镇庙堡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7294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六:拟征收土地位于甘沟镇马坡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6741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七:拟征收土地位于八里镇小山村,东至滨河西路、南至西街路、西至寺山东三路、北至西街北一路,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3986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八: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东关村,东至东关东路、南至南河东路、西至东关路、北至东街路,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8.6221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九: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南关村,东至滨河路、南至南关村集体土地、西至葫芦河、北至西城区广场,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8263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十:拟征收土地位于八里镇靳坪村(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605公顷)、八里镇大路村(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1901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7951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十一:拟征收土地位于八里镇闫庙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2901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十二:拟征收土地位于甘沟镇雷黄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3267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十三:拟征收土地位于界石铺镇继红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5325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十四:拟征收土地位于李店镇店子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0902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1.拟征收土地(地块一至地块三)获批后分别用于静庄高速(威戎段)加油站项目、静宁县四河镇加油站项目、静宁县细巷加油站项目,上述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2.拟征收土地(地块四至地块六)获批后分别用于农村电商扶贫及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项目、静宁县古城镇碾口永兴机砖厂项目、甘沟镇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上述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3.拟征收土地(地块七、地块八)获批后均用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上述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4.拟征收土地(地块九至地块十四)获批后分别用于静宁县体育馆建设项目、静宁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建设项目、静宁县八里镇至灵芝乡应急水源工程、静宁县农村苦咸水改水工程,上述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执行。具体项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地块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48325元/亩。
地块二、三、五、六、十二、十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35736元/亩。
地块四、七、八、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52016元/亩。
地块十、十一、十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45054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发〔2014〕37号)、《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静庄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静政纪〔2018〕3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确定后,按照“直通车”兑付的要求,统一造册审核,由县财政局拨付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拨付到相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采取直通车直接兑付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手中。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静政发〔2018〕121号)规定,由项目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静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0年10月28日。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即2020年10月28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