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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宁县李店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8日 来源:县政府 作者: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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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静宁县李店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静征补公告〔2020〕3号

   

  为切实做好静宁县李店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及《静宁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静自然资征地预告〔2019〕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静宁县2020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0〕111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李店镇五方河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3723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静宁县李店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建设,上述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执行。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5054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发〔2014〕37号)、《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静庄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静政纪〔2018〕3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确定后,按照“直通车”兑付的要求,统一造册审核,由县财政局拨付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拨付到相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采取直通车直接兑付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手中。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静政发〔2018〕121号)文规定,由项目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静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0年10月28日。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即2020年10月28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