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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劣质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8日 来源:环保局 作者: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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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静宁县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建城区小火炉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建城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个体户、居民、建筑工地等在日常生活中禁止使用劣质煤,必须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或优质洁净煤。

  二、优质洁净煤必须从煤炭专营市场或二级配送网点购买。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环保局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违规使用劣质煤炭的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12369,2532536,2529299

   

静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