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静宁县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静宁县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帮扶)资产管理管护,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包括2013年至2020年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以股权形式存在的资金资产等),以及2021年以来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投入所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其他经营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设施、环卫公厕、教育设施、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贫困户)和监测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 县政府对全县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进行统筹领导,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扶贫(帮扶)项目产管理的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考核检查等,是扶贫(帮扶)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会同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交运局、水务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分工协作,组织开展全县扶贫(帮扶)资产管理工作。县直相关部门、乡(镇)按照各自职能开展扶贫(帮扶)资产确权登记、移交、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资产权属界定
第五条 根据扶贫(帮扶)项目资金投入渠道进行全面摸底,摸清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底数。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帮扶)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一)到户类扶贫(帮扶)资产原则上归属农户;
(二)单独到村的项目和以村集体经济入股的扶贫(帮扶)资金资产原则上纳入村集体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
(三)量化到多个村集体的扶贫资金资产,由实施单位(乡镇或县直部门)统筹,产权归属国有资产;
(四)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审计局会同第三方评估提出可行性意见,县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六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确权登记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开展资产移交。项目完工达到使用条件,建设单位将实物移交给资产所有人,签订资产移交(确权)协议书,资产所有人登记扶贫(帮扶)资产管理台账;项目决算完成后,资产所有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将扶贫(帮扶)资产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系统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扶贫(帮扶)资产管理。
第八条 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和资产所有人具体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属于行业管理的项目资产,各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级资产的组织协调和所有资产管理工作。村委会具体负责村级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指导、监督资产所有人做好资产管理工作。资产所有者需建立具体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开展管护工作。
第十条 县级所有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负责管理。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一条 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公益性资产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安排“三类户”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帮扶)资产管护。专业性较强的公益性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无经营收益的公益性资产,由受益地乡级人民政府和村集体进行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经营责任、管护责任、绩效目标、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由资产所有人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转让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遵循市场经济法则。经营性资产管护费用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三条 县级扶贫(帮扶)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国有公司运营,按照既定经营合同执行,受益权为既定的受益对象,取得的收益统筹分配给受益对象。
第十四条 乡(镇)所有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即乡镇级统筹的扶贫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运营方案,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转让经营权的,须发布转让经营权公告,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乡(镇)所有的扶贫(帮扶)资产运营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必须遵循资产建设的绩效目标,并实行民主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村集体扶贫(帮扶)资产的运营,由村提出运营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10天,报乡(镇)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村集体自主经营的,纳入村账核算,定期公开经营状况;转让经营权的,须发布转让经营权公告,在村民代表监督下,由“两委”组织公开转让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乡(镇)、村级对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为主、村集体及农户享有部分股权及收益权的扶贫(帮扶)资产,由经营主体负责运营,村集体按照既定协议享受分红,村加强对经营主体运营的监督和服务,确保集体资产的收益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村级资产运营所取得的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经依法依规签订经营合同的,按照既定合同执行。违反法律法规转让经营权,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该终止经营合同。合同到期和终止合同时,须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人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及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四权分置”,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盘活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让脱贫人口分享资产增值收益。建立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公益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项目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
第五章 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坚持依法依规分配。资产收益分配中,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帮扶)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坚持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规范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监管部门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对村内规模较小的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将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二十五条 乡(镇)所有资产、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程序。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由村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乡(镇)所有资产的处置,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公示10日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县级扶贫(帮扶)资产的处置,由受委托的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结合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并在县级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七条 扶贫(帮扶)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所有人、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不到位,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帮扶)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直接投入到户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为农户所有,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由农户自行管理,自主运营和处置。农户享受经营主体分红的扶贫(帮扶)资产,由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进行管理、运营和处置,实施单位、乡(镇)、村须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农户利益不受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静宁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静政发〔202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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