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26/2024020047
  •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
  • 发文机关: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4-06-06
  • 发文字号:静政办发〔2024〕47号
  • 发布日期:2024-06-06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电动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动车安全管理,切实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电动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4-06-06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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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静宁县电动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静宁县电动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动车安全管理,切实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筹、部门联动、控紧源头、行业示范、规范通行、社会共治、稳妥推进”的工作原则,对电动车销售、通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通过源头重点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全面规范电动车市场和通行秩序,确保我县市场无“非标”电动车销售,无新增“非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因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和范围

(一)治理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

(二)治理对象:全县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二轮、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销售“非标”电动车的企业、门店,非法改装电动车的企业。

三、治理重点

(一)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的企业、门店。

(二)非法改(拼)装及销售组装、改(拼)装电动车的企业、门店个体。

(三)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以及乱停乱放、闯红灯、逆行、违法载人、超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常态化宣传电动车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开展情况,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协调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动员社区、乡镇干部深入销售网点持续宣讲购买“合标”电动车常识、注册登记等政策规定,引导群众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非标”电动车,提高广大电动车驾乘人遵纪守法、文明行车意识。

县公安局:加强二轮、三轮电动车登记、上牌、道路通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进一步明确电动车登记上牌的适用范围及登记对象,分类制定上牌标准、上牌流程、明确通行条件,严厉打击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严禁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非标”电动车;依法严厉查处非正常销售“非标”电动车、改装雨篷等的企业网点,全面摸排全县电动车销售网点、经营范围、业主信息及“非标”两轮、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电动车的库存数量,抄送工信、交运、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合格电动车的违法行为。

县工信局:向社会适时更新并公布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严厉打击擅自改装原厂配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旧车翻新等行为。

县执法局:负责电动车停放管理,规划电动车停车泊位,依法查处电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

县教育局:在校园内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老师、家长积极登记上牌;严格禁止不满16周岁的学生驾驶电动车、摩托车;教育引导师生不乘坐超标、违规二轮、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

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在公共交通车辆上开展登记上牌宣传工作;建立电动车非法营运名单库,严厉打击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非法营运载客行为。

县住建局: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完善管理台帐,加强从业人员骑乘电动车的教育管理,明确骑乘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守法通行。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既有小区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按需增设充电设施。

县司法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形成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办理因专项治理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为《公告》之后购买“非标”电动车的群众维权,在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各乡(镇)、城市社区、工业园区:负责加强对辖区内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的落实,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村(居)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落实电动车综合整治职责,组织村(居)两委摸清辖区电动车底数,建立动态台账,并将相关工作台账及时反馈至县道安办。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电动车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乱拉乱接电源线路违规充电、停放充电场所是否落实防火分隔、堆放可燃易燃物品等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排查整治。

县融媒体中心:依托广播电视、“两微一抖”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违法驾乘电动车的危害,曝光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因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销售“非标”电动车的网点。

保险公司:为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车和低速三、四轮电动车提供多种方式的保险配套服务,宣传、引导车辆购买保险,免费悬挂登记号牌。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6月15日)

1.发布通告。以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名义向全社会发布《静宁县电动车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告》《致全县电动车车主的公开信》《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致中小学生、幼儿家长的一封信》,公布依法治理规范电动车工作的相关要求、时间节点、治理措施等。

2.政策宣讲。深入社区、企业、学校、单位、家庭,利用宣传媒介宣传解读通告内容,争取群众理解支持。突出电动车事故和交通乱象曝光教育,强化群众对标准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的意识,及时向社会公布上牌方式和上牌地点。

3.排查摸底。全面排查二轮、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电动车销售商户的基本情况,准确统计我县未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的车辆品牌及数量并逐一建立档案资料,为开展治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4.组织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向本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宣讲治理目的、意义及相关政策、法律,组织动员干部职工个人和亲友申领电动车号牌,不买不卖不驾乘超标电动车。

(二)集中治理、分类处置阶段(6月15日—11月30日)

1.集中治理内容

1)治理销售市场。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依法查处不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二轮、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电动车经营商户以及电动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经营商户,严厉查处非法改装、加装车篷、雨蓬经营户。

2)路面集中管控。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执法局、县交运局等单位配合,对未上牌、非法改装、违反交通秩序、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强制拆除二轮电动车加装的遮阳蓬、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加装的动力装置。

3)加强属地管理。由各乡(镇)、城市社区告知辖区居民未上牌的二轮、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电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对违规上路的电动车进行劝导,对不服从管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县执法局、县交运局、县工信局、县残联负责抓好环卫保洁、物流快递、餐饮外卖及残疾人对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

4)做好善后处置。由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残联及各乡(镇)负责治理行动的稳控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信息收集工作以及集中治理期间引发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专项治理工作中妨碍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售后纠纷调解工作。

2.分类处置原则

1)二轮、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处置

电动自行车(带脚踏蹬):须即时前往车管所正常办理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不需要驾驶证。

二、三轮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符合标准的车辆须即时前往车管所正常办理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2024年6月1日前购买的非标三轮电动摩托车,于2024年11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设置3年淘汰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理保险、悬挂统一的临时识别编号。上述车辆驾驶人均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末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非标”新能源汽车,2024年6月1日之前购买的于2024年11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设置3年淘汰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理保险、悬挂统一的临时识别编号。驾驶人须持有C2以上驾驶证。

过渡期满后“非标”电动车全部淘汰,2027年6月1日后仍继续上道路行驶的予以强制报废。

2)残疾人专用车处置。又称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由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残疾人本人作为日常生活代步用,其它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均不得作为残疾人代步车。在2024年11月30日前,由县残联牵头,与公安机关共同登记备案,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购买保险,仅限本人使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转让、转借、改(拼)装,不得从事载人或非法营运活动。

3)违法载人车辆处置。凡发现违法载人的二轮、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合标车辆依法处罚,“非标”车辆取消过渡期,由公安机关强制报废。

(三)提升巩固、建章立制阶段(2024年12月1日后)

集中治理结束后,县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加新举措,巩固提升治理成效。县道安委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就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出具体意见。县道安委办对治理工作形成制度化的工作文件,并完善相关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策划、精心组织、强力推进,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责任落实,确保集中排查治理全覆盖。

(二)宣传引导、加强协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把宣传工作贯彻治理工作始终,加强正面引导,做细措施解读工作。按各自职责,坚持联勤联动,强化协作配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突出实效、确保稳定。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要严格、规范、文明、理性执法,坚持疏堵结合,注重实际效果。县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会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加强督导、压实责任。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流于形式、推诿扯皮、塞责应付的,要下发督查通报,督促履职尽责。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或较大负面影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静宁县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静宁县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史永红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刘银锋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交运局局长

王江红    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员:宋治军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拴理    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县教育局副局长

鲍展运    县工信局副局长

     县司法局副局长

程福利    县执法局副局长

刘考学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陈章宁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副队长

马小强    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主任

王拴太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张金虎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王爱武    城市社区管委会副主任

高明明    城关镇政府镇长

     城川镇政府镇长

     八里镇政府镇长

王幸福    司桥乡政府乡长

厚新军    曹务镇政府镇长

     古城镇政府镇长

朱斌旺    威戎镇政府镇长

李恩婵    双岘镇政府镇长

     雷大镇政府镇长

     余湾乡政府乡长

杨军宁    仁大镇政府镇长

陈小虎    原安镇政府镇长

艾炳伟    贾河乡政府乡长

马喜院    李店镇政府镇长

崔宏江    深沟乡政府乡长

     治平镇政府镇长

李君辉    新店乡政府乡长

戴海龙    甘沟镇政府镇长

刘乾虎    红寺镇政府镇长

梁玺乐    细巷镇政府镇长

杨众举    四河镇政府镇长

陈兵兵    界石铺镇政府镇长

     三合乡政府乡长

李尚学    灵芝乡政府乡长

徐沛福    人险静宁支公司经理

杨东宁    财险静宁支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警大队,靳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部分单位如遇机构改革,原单位工作职责由改革后单位接替,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文件解读地址:关于对《静宁县电动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文件解读 

文件下载地址:关于印发静宁县电动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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