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20826/2023020115
所属主题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12-09
文号
静政办发〔2023〕115号
废止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6

 

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对风险可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情形的事项或申请材料,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批条件、承诺事项及不实承诺应承担的后果与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作出已经符合告知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承诺,并现场签订书面承诺书(含电子文本,下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再索要有关材料,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当场办结发放审批结果的一种审批模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以及为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创业需求等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是指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机构在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中确定适用对象、规范工作流程、事中事后核查、信用惩戒监管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应坚持自主选择和问题导向、便民利企、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由政府或部门定标准、企业或个人做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大幅提升诚信惠企便民水平和政务服务效率。

第七条  建立由县政府办牵头,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司法、公安、财政、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告知承诺制以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自愿申请为前提,政务服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后,行政相对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无法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受理办理,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九条  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所涉事项风险可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原则上所有政务服务事项都应实行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

(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四)行政相对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可告知承诺办理的。

第十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按照便民利企、风险可控的原则,以涉企经营许可(市场监管局牵头)、证明事项(司法局牵头)、投资项目审批(发改局牵头)等高频热点领域为重点,科学梳理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并在对外服务场所、政府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布,方便行政相对人查阅。

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牵头部门编制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进行汇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分为以下三种方式,政务服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可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多种方式。

(一)容缺受理:指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办理非即办件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暂不具备完整性、仅存在形式上的缺陷,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在行政相对人作出限期补齐补正材料承诺后,政务服务机构窗口应先行受理并提前进入审批程序,行政相对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材料且符合条件后,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将审批决定颁发申请人的受理服务方式。可实行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尚未纳入“免证办”事项清单或已纳入“免证办”事项清单但因特殊原因还没有汇聚入库的各类电子证照(如营业执照、身份类证明、验资缴费证明、资格证书等)、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同一政务服务机构需要多个阶段办理或多个政务服务机构需要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或首次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及产生的办理结果;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窗口提交、现场提取、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补齐补正容缺材料,但承诺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窗口单位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二)告知承诺:行政相对人明确对政务服务机构告知的事项已知晓和理解,保证严格按要求履行承诺,并在书面告知承诺书上签字(盖章)确认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场予以受理、审批、决定、出证,并同步开展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可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主要包括按规定需由行政相对人提供,但通过现场核查(勘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行政机关之间协助核查、网上核查可证实其真实性或虽不能核查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风险可控且能及时纠正的各类事项材料。如身份(出生、死亡)证明、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证明、职称(培训)证明、场所使用权(所有权)证明、备案(验资、收入)证明等。对通过“免证办”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以“免证办”为主,相关电子证照文件原则上不实行告知承诺;因特殊原因电子证照文件未汇聚入库无法进行现场调用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核查的政务服务事项,行政相对人签订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交材料的,政务服务机构可采取“承诺后补”的方式先予受理并作出许可决定。

告知承诺具体可分为零材料告知承诺、部分材料告知承诺、全材料告知承诺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四类。

1.零材料告知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写告知承诺书,以告知承诺书代替其他申请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即可当场直接予以办理的方式。

2.部分材料告知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某几项材料不具备,以告知承诺书代替,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政务服务部门即可当场直接予以办理的方式。

3.全材料告知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告知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依据书面承诺书只进行形式性审查,先予办理并出具办理结果后,以核查的方式对承诺材料再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也称为事项告知承诺。

4.现场核查告知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交能够满足事项办理现场(设施)条件及要求的告知承诺书,政务服务机构认为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偏的,不再实施现场勘查和出具现场勘查意见,先予办理后,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的方式。

(三)豁免审批: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政务服务事项准予条件,不再实施审批和出具审批决定,通过事前报备直接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以事前报备代替审批。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异地安置人员医保备案事项、未纳入城乡规划法律规定规划管理范畴的装修维护类(公共服务、市政设施、更新改造)事项和部分企业在获得用水、用电、用气过程中涉及外线工程需申请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交通影响评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事项,只需向政务服务机构现场或网上提交书面承诺书,即可免于审批。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各牵头部门应科学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告知书》和《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书》模版,并在对外服务场所、政府门户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布,方便行政相对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原则上以省直部门统一制定的模板为准,如省、市部门暂未制定统一模板,以县级统一制定的模板为参考,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自行制定,待省、市部门制定后,再做调整。模版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告知书》应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和材料要求;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名称;行政相对人应完成的工作、达到的标准和要求,以及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履行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方式(含核查时间、频次、整改期限等);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提出的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能出现含糊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等。

(二)《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书》应明确行政相对人对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全部知晓和理解,承诺将认真履行并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定,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审批机关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承诺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应当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愿意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做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为公民的,须本人或委托人持经本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在承诺书上签字;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承诺的事项,不得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相对人签署的承诺文书,要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档案的组成部分予以存档。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程序。

(一)行政相对人向政务服务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填有基本信息的书面告知承诺书和不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二)政务服务机构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验的要现场核验,确认其是否提交主要材料和具备审批条件。若符合告知承诺条件,双方签订告知承诺书;若不符合条件,告知理由;

(三)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据书面承诺当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对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办结期限;

(四)行政相对人在约定期限内补齐补正材料或者通知政务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五条  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行政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书,撤回后该事项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行政相对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终止办理,相关审批部门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原件经综合受理窗口退回行政相对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核查,但已采取“承诺后补”予以审批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行政相对人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材料的,政务服务机构应终止办理或撤销许可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针对政务服务事项特点,简化办事程序、加强业务协同,以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方式的重要依据,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于核查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标准、时限,没有确定核查方式和标准的,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政务服务机构确定对行政相对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不具备现场核查、勘验等职责的政务服务机构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依托审批监管联动平台,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衔接机制。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机构在依据告知承诺书作出正式审批决定后,应视行政相对人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同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办理结果,依规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在两年内不再适用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且行政相对人因虚假承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机构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政相对人违诺失信,按程序撤销审批决定或办理结果,并将行政相对人相关信息归集纳入“信用中国甘肃静宁”平台,开展信用惩戒,承诺书相关信息在网站进行公示。

(一)未按照承诺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督促、提醒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督促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三)未履行承诺,在核查前有违诺行为的;

(四)经查实,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决定的;

(五)承诺期限内、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违规的;

(六)未取得正式结果文书或未经核查通过前,被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承诺事项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的;

(七)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行政相对人无法联系的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将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档案并公开发布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政务服务机构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政务服务机构申请复核。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失信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强迫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

(四)无充分理由拒绝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的;

(六)收到监管部门书面意见,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擅自将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虚假材料,经办人员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出现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容错免责。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备。

第二十七条  甘肃政务服务网未实现电子签章、电子文档、电子批准文件等自动生成或上传功能前,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以政务大厅窗口现场业务为主;功能实现后在线上线下同步实施,电子材料具有与纸质材料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在告知承诺制方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1.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书(模板)

      2.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书(模板)

3.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

 

附件1

 

静宁县××局(乡、镇)政务服务事项

告知书模板

 

根据《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

二、设定依据

......

三、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名称

......

四、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行政相对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行政相对人(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所有申请材料。

五、告知承诺的方式

本政务服务事项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审批、豁免审批三种方式,可单选或多选告知承诺方式,行政相对人(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由委托人签字的需提交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六、承诺的效力

行政相对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根据其选择的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方式,在承诺期限内收取次要非关键性材料正式受理,或不再索要有关材料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相关事项。

七、申请人履约责任备注:以下三种方式可单选或多选。

(一)本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容缺受理方式(含《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行政相对人(申请人)应在   个工作日补齐补正以下次要非关键性申请材料:1.      2.      3.      4.      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此次容缺受理申请,政务服务部门将终止审批。未按规定要求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全部材料,该申请事项办理自动终止,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回的,材料保管机关有权销毁;

(二)本政务服务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缺失的申请材料,直接进行审批。申请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达到规定的条件、标准并补齐补正以下材料1.      2.      3.      4.      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   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申请人应在   个工作日整改到位,并立即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纳入失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因申请人失信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本政务服务事项适用豁免审批方式,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全责,并主动配合政务服务部门现场核验。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一)申请人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布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公告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履诺情况纳入信用信息档案。

(三)告知承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甘肃静宁进行公示,对通过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办理的有关事项,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本文书由政务服务部门告知、送达行政相对人(申请人)。

 

告知机关:             

  人(签字或盖章):        

  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告知时间:          

  

注: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第三方机构的同时告知并签字确认。

附件2

 

静宁县××局(乡、镇)政务服务事项

承诺书模板

 

本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若为个人,请填“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若为个人,请填“无”。受托人若为本人办理,请填“无”,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若为本人办理,请填“无”,申请办理               事项,因             原因,特申请告知承诺。现就该事项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有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承诺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承诺在        日前补齐补正以下申请材料1.      2.      3.      4.      ;(适用容缺受理方式填写;承诺在        日前达到        规定的条件、标准并补齐补正以下材料1.      2.      3.      4.      (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填写);

五、若未按要求达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政务服务部门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政务服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失信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承诺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八、承诺本单位(个人)守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承诺同意将以上承诺信息和将按照相关程序认定的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甘肃静宁”公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详细):           

   

 

注:本文书一式份,政务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份(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第三方机构的应同时签字盖章确认)。

附件3

 

静宁县××局(乡、镇)政务服务事项

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

 

单位        日申请办理                 事项并作出相应承诺,因                 原因,经研究,根据《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你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如已取得相应的审批决定,该审批决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请于        日前取回您(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逾期未取回的,本机关有权销毁。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公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份,政务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份。


    解读文件地址: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