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索引号
所属主题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12-10
文号
废止日期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2〕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电发〔2022〕25号)、《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方案》(甘办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县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大力压减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消除审批前置条件,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为项目审批打通难点堵点,助力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和推动质量发展,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起草了《实施细则》(试行)稿。

 二、起草过程

实施细则》起草前,县政务服务中心紧扣《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重点任务,起草了《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为便于各乡镇、各部门实际操作,参照省内其他市州和县区成功做法,将容缺受理机制与告知承诺制审批机制进行有机融合,对具体措施进行了再次细化,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第二次征求意见,并报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开展了第三次征求意见。结合合法性审查意见和推行政务服务“免证办”的实际,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书面函复。坚持文件修改完善与事项清单梳理同步推进,组织县司法局、县委编办等县深化“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审批组成员单位与各相关部门,采取面对面、逐事项会商的方式开展部门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的梳理审核,形成了各部门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做到文件拟定与事项清单梳理有机衔接,同步完成,确保了《实施细则》的科学性、指导性、实效性。在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的梳理过程中,严格审慎把握界限,对公安出入境、不动产登记、司法公证、危化品许可、工伤确认、收养登记、退役军人等涉外涉密和直接涉及公民重大财产及生命安全的部分政务服务事项未纳入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三十条。

第一条为制定本细则的政策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甘肃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平凉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机构的定义。

第五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的范围和应坚持的原则、适用的情形、目录编制要求等。明确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受理审批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不得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二是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三是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四是行政相对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做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五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可告知承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为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梳理告知承诺制清单提供了依据。

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式。具体分为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和豁免审批三种实施方式。1.容缺受理是指申请人部分申请条件或所需材料暂不具备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政务服务部门先行受理并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期限不超过该事项办理的法定期限)补齐材料且符合条件后,政务服务部门作出决定。2.告知承诺审批是指政务服务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准予决定,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包括四种情形,即:部分材料部分承诺、全材料承诺、零材料全承诺和现场情况承诺。3.豁免审批是指政务服务部门事先告知政务服务事项准予条件,不再实施审批和出具准予决定,通过承诺备案直接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

第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告知承诺书文本(模板)的编制要求,为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科学准确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告知书》和《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书》提供了范本,方便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办事,推动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个人和企业在申请告知承诺制时的相关要求。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相对人应当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愿意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做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做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本人或委托人持经本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程序及撤回、终止办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至十九条明确了政务服务机构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核查方式及依据核查采取的不同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明确了政务服务机构对不履行告知承诺书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开展失信惩戒的情形、采取的方式及申请信用修复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对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职责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至三十条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电子签名、电子印章适用规定及该《实施细则》的有效期限等。


    被解读文件地址: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