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静宁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2日 来源:政府办 作者:政府办

分享到:

静征预公告〔2022〕1号

  为保障静宁县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拟启动土地征收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东关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4.4455公顷,具体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分别用于静宁县东环路、南环东路道路建设工程及规划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上述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分别为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开展现状调查安排

  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由县政府负责,拟征收土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人社等相关职能单位开展现状调查,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迁入、户主更名、不动产登记、营业证照办理等一切手续。

  3.自本公告后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依据租赁协议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好权益问题;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被征收人的房屋非法买卖或转让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在征收搬迁前,需自行处理和清退,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4.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5.本次征收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范围予以征收,因征地导致剩余的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边角地块,在实施过程中按实际需要一并予以征收。

  6.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甘肃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