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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8日 来源:县执法局 作者: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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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城区违章乱建、广告乱设、摊点乱摆、门店乱象、街路乱挖、绿化乱毁、立面乱挂、垃圾乱扔、污水乱倒、物料乱堆、线缆乱拉、车辆乱停、爆竹乱放等乱象问题。根据《城乡规划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静宁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静宁县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即日起开展城市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违章乱建。严禁擅自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构筑物、摊位棚亭、箱柜、停车地锁等设施。严禁未经审批、超面积、超审批期限占道(挖掘)施工围挡行为。违者依法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罚款。依法查处强修抢修、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二、整治广告乱设。严禁擅自在河道桥梁、交通沿线、建筑立面、路灯护栏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街头散发传单广告,全面清理擅自设置的条幅、横幅,坚决取缔各种政策性、商业性跨街宣传横幅。违者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整治摊点乱摆。严禁占道设摊设点、流动经营,全面实施流动摊点“清零行动”,持续加大流动摊点查处力度,取缔城区马路市场,整改提升城区便民市场,清理长期不经营摊点,拆除变相占用便民市场摊位搭建的各类伞蓬,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提高便民市场摊位周转率,疏导更多的流动摊点入市经营。违者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理或拆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四、整治门店乱象。严禁商业门店越店、出店经营,严禁占用店外台阶、窗户摆放货物,严禁违规占用门前人行道摆放周转货物手推车、三轮电动车等,严禁播放高分贝音响招揽顾客,不得在门店立面乱贴乱画、张贴促销海报等。商业门店要严格落实“门前五包”管理责任,确保门前卫生干净、门前秩序井然、立面整洁有序、绿化市政设施完好、经营行为文明。违者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整治街路乱挖。严禁未经审批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破坏供水、供暖、供气管网及各类市政设施,全面清查开挖后恢复不到位的行为。违者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六、整治绿化乱毁。严禁乱砍乱伐乱剪绿化苗(树)木,严禁侵占损毁城市绿地、改变绿地用途,严禁在行道树上乱拴乱挂,严禁向绿化带内倾倒垃圾或乱倒污水,严禁利用行道树拉线晾晒衣物,严禁未经批准在广场等公共场所搞商业经营和宣传。违者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七、整治立面乱挂。严禁建筑立面乱拴乱挂有碍市容的各种设施和物品,严禁在城市墙体、市政设施、城市家具上喷涂、张贴小广告,责令单位、经营业主全面修复破损墙面。

  八、整治污水乱倒。严禁乱倒污水,严禁私接、偷接暗管偷排污水,严禁随意倾倒、擅自处置餐厨垃圾,禁止沿街清洗车辆,鼓励商户加装油水分离装置、建设专用排水管道和初级污水处理装置。违者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视具体情况处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整治垃圾乱扔。严禁乱扔乱倒垃圾、车窗外抛物,严禁门店、住户将垃圾直接投放至沿街果皮箱,或将垃圾扔至果皮箱周边,严禁在定点垃圾斗以外抛撒、倾倒垃圾,严禁随意倾倒、遗撒、堆放建筑垃圾。违者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视具体情况处以5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整治物料乱堆。临街商业门店、住户严禁将拖把水桶、垃圾收集容器、杂物堆放在人行道或店门口,门店装修时,持装修合同等相关手续先行到执法局报备审批,施工时要充分围挡封闭作业,采取消声设备,消除噪音污染。施工物料、脚手架等不得堆放、摆放到人行道或店外口。违者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整治线缆乱拉。城区街道各单位、个人布设线缆时,必须持相关手续到执法局进行报备,按照要求进行布设走线,确保所有线缆布设整齐。城区乱拉乱挂乱搭的线缆务必于4月底前整改到位,违者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整治交通乱象。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禁停路段、非机动车道、十字路口和丁字路口弯道处、消防通道等区域乱停乱放,严禁停车泊位上的车辆首尾不一致,全面清理占道、占位“僵尸车”,倡导市民文明出行。违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和强制拖离现场等处罚。

  十三、整治爆竹乱放。城区限燃区域内因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到执法局进行报备审批,必须按照审批事项规范有序燃放,严禁不经审批擅自燃放或超出审批事项范围违规燃放。违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局公安中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2月18日起施行。

静宁县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