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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7日 来源:县烟草专卖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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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广泛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静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静宁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第八条 卷烟零售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对不符合以下规定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30米,乡镇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40米,逢集市形成的乡村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50米;

  城区街道是指:城区街道是指静宁县城东街化工厂路口以西,南侧以教育园区、段家庄、金果博览城以北,西侧西滨河路以东,北侧312国道高城寨段、西岭公园滨河路、西河湾大桥以南;

  乡镇街道是指:威戎街道、雷大街道、李店街道、治平街道、仁大街道、贾河街道、深沟街道、双岘街道、余湾街道、古城街道、曹务街道、新店街道、四河街道、甘沟街道、八里(工业园区)街道、红寺街道、细巷街道、界石铺街道、三合街道、灵芝街道、原安街道、司桥街道;

  乡村街道是指:程义街道、田堡街道、三合古岔、深沟乡孙山、深沟乡王堡、甘沟镇小河、四河万岘、新集壑岘、灵芝乡红星市场、阳坡街道、双树街道、红寺路口;

  2.对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商圈、办公楼宇、商业街等形成的新城区区域(10年内所建的,时限以规划建设批文日期为准),在县城区域的,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50米;

  3.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侯车厅内每层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30米;

  4.度假村、游乐场、体育场等室外区域内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30米;

  5.商业街、农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等商业集中区间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50米。

  (二)数量模式设置标准:

  1.对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独立加油站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2.城郊、农村、公路沿线区域按行政村人口数量设置卷烟零售点,每300人常住人口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300人常住人口的按300人计算,每增加300人常住人口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依此类推;

  3.对封闭区域的煤矿内部,按长期驻留人数设置卷烟零售点,每500人长期驻留人员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500人的按500人计算,每增加500人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以此类推;

  4.1年以上的封闭式在建工地内的固定经营场所可设置1-2个卷烟零售点;

  5.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且符合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业态的,每栋楼宇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数量加间距模式设置标准:

  1.高速公路服务区两侧各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符合具有安全保障措施且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30米以上);

  2.封闭式居民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卷烟零售点设置以小区住户每35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350户的按350户计算,每增加350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以此类推,且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50米。

  (四)特殊区域不受间距限制标准:

  对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

  (五)特殊场所不受间距限制标准:

  1.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酒吧、茶楼、网吧等室内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2.营业面积在城区500平方米或农村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间距设置限制;

  3.邮政网点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间距设置限制。

  (六)不受间距限制优惠照顾要求:

  1.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限制;

  2.对农村享受国家照顾补贴家庭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需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不受距离条件限制申请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累计停业6个月以上的卷烟持证零售户,不作为新办证核发布局距离测量的参照点;

  4.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七)间距优惠照顾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各类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的,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需提供当地民政、残联、人社、社区等部门的有效证明,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仅限本人经营);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零售户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中心选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需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3.连锁企业名录内的便利店、超市等申请办证的,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八)有下列情形,不适用不受间距限制或优惠照顾要求:

  1.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5年的;

  2.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六条规定,撤销不满5年的;

  3.涉烟违法经营行为被查处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的;

  4.涉烟违法受行政处罚不满1年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

  第九条 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一)特殊区域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2.党政机关内部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于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到期不予延续;

  3.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

  4.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5.住宅小区内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6.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7.未形成聚居地的自然村区域。

  (二)申请主体资格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提出申请的;

  6.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提出申请的;

  7.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提出申请的;

  8.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提出申请的;

  9.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的;

  10.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的;

  1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经营场所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流动摊点、报刊亭、其他服务亭)且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前店后宅式或下店上宅式);

  2.对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如:主营油漆化工、农药、美容美发、洗涤护理、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生鲜果蔬,美甲医疗、彩票销售、货运中转站、调味品店、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服务销售、五金交电、易燃易爆、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建材装潢、装饰材料、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书店、书画坊、床上用品、祭祀用品、母婴用品、塑料制品、回收寄售、食品加工售卖、足浴、按摩推拿、医药保健、化妆品、计生用品、服装制售、仪器珠宝、金融证券、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工艺美术、茶叶店、照相馆、渔具、水产、花卉、办公用品、传真打印、家电家具、中介劳服、机械、机耕农具、农畜养殖、汽车租赁、加工行业、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

  (四)经营模式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其他规定限制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距离测量要求:

  (一)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二)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三)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四)经营场所在多层楼宇内的,按一层平行距离测量。

  第十一条 人口数据来源:对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自然村区域按常住人口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常住人口数据以统计部门每年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

  第十二条 特殊群体证明材料:对间距优惠照顾的特殊群体,应以向相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的材料为证明材料,对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取得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扫描上传系统,打印归卷。

  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初次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许可证延续:对许可证到期延续的,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内申请过停业的,延续许可证时按停业时限缩减许可证有效期限;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被责令暂停进行整顿的,每次缩减半年,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每次缩减一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停业行为的,许可证到期延续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固定,是指经管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式居民小区”,是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包括幼托机构或私立幼儿园,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私立学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距离范围为校门(在校学生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可通行距离100米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静宁县烟草专卖局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可由静宁县烟草专卖局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静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 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有效期限为5年。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静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静烟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静宁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