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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静宁县城区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6日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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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区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秩序管理,创造畅通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城区开展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民警指挥和劝导;

  二、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侧行走;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四、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侧行驶;

  六、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八、电动车不得私改加装雨棚(伞);

  九、驾驶摩托车必须有牌有证,靠右侧的车道行驶;

  十、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十一、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只准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摩托车后座只准搭载一人,未满十二周岁的不准乘坐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禁止电动三(四)轮车载客;

  十二、摩托车、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得闯红灯或采取绕行的方法强行通过路口。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十三、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在划定的专用区域内有序停放,禁止在机动车道、汽车停车位、人行道等区域内随意停放;

  十四、对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的“飙车”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十五、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文明交通志愿者在现场教育点依法组织学习、教育、培训或协助开展交通违法劝导活动不少于一小时。拒绝接受教育学习或逃避者,一律予以从重处罚,并纳入征信体系管理;

  十六、对不服从管理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罚、曝光外,将及时抄告所属单位。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暴力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8月16日起,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一律按规定予以处罚,特此公告!

   

   

静宁县公安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