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年10月09日 来源:静宁县烟草专卖局 作者:
根据甘肃省卫计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方案的通知(试行)》(甘卫办疾控发〔2016〕102号)、平凉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平凉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方案的通知(试行)》(平卫计发〔2016〕178号)的要求和《静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县疾控中心对城区居民饮用水开展了2018年第三季度水质卫生状况监测,现将监测内容及结果公示如下:
一、监测范围
静宁县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管网末梢水。
二、监测对象
监测水样类型:末梢水,即用户水龙头水。
三、监测水质指标
2018年第三季度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应检测指标38项,实检测指标25项,包括微生物4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感官指标4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指标11项(硫酸盐、pH、耗氧量、氨氮、铁、锰、锌、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亚硝酸盐),毒理学指标5项(砷、铬、汞、氟化物、硝酸盐)和消毒剂指标1项(二氧化氯);未检测指标13项,其中铅、镉、硒、氰化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铜、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氯酸盐等10项因缺乏设备无法检测,甲醛、溴酸盐、亚氯酸盐等3项不适用。
四、监测点设置
按照监测方案要求,选择静宁县人民医院为监测点。
五、样品检测
全部水样由县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执行。
六、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进行判定,即水样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则判定为该水样不合格。2018年第三季度,随机抽取静宁县人民医院1份水龙头水样,经对pH、耗氧量、氨氮、二氧化氯等25项指标进行检测,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