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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08日 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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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创业人员:

  为了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在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引导带动作用,现就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范围

  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全县拟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5035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男性年龄在18-57(不含57岁)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8-47(不含47岁)周岁之间,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创业者。

  三、不同类别借款人申领贷款申请表时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对持有《创业培训证》的人员优先发放。

  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由村委会开具,乡政府加注意见)的原件。创业担保贷款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优先发放。

  3.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须持有《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1.创业人员持相关资料原件到经营地所在乡镇、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副本、统一装在档案袋内,并在档案袋上填写贷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填写附件2上报县人社局。

  3.人社局对乡镇、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的贷款人员进行复审。

  4.对复审的贷款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经办银行,审核发放贷款。

  、其他事项

  1.已经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暂不办理。

  2.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贷款担保人必须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

  4.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通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考试就业的上岗前必须归还贷款。

  5.对贷款到期未能及时还款的,乡镇、城市社区协助经办银行进行催缴。

  6.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持营业执照、身份证、2张二寸彩色照片到人社局就业培训股办理。

  六、办理时间

  1015日前各乡镇和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到人社局北楼一楼就业培训股领取统一印制的贷款申请表,1021日前各乡镇和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报送贷款申请资料。咨询电话0933-2596682

   

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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