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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符合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7日 来源:农牧局 作者: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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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61日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全县辖区内从事农药经销的企业、门店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持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为做好我县农药经营许可证申办工作,确保所有农药经营者按期持证经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是经营农药的企业、门店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有可追潮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二、培训对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860周岁,在我县辖区内符合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其中具有农学、植保、农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农业部颁发的农资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8学时的农药法律法规培训,其他人员进行不少于56学时的系统培训学习。

  三、报名时间

  2018529时到至20185418时。报名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门店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单位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中专以上学历(农学、植保、农药专业或具有农业部颁发的农资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视为放弃农药经营从业资格培训。

  四、培训机构及报名地点

  静宁县农广校是承担本次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教学单位。参训人员请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静宁县农广校303房间。

  五、培训说明

  1、农药经营人员在静宁县行政区域外参加培训的不予认可。

  2、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进行统一结业考试,根据考试考核结果颁发结业证书。该证书作为办理、换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必需证明,如无培训证书将不予以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3、本次培训采取自愿原则,各经营户根据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自行决定,如因不参加培训或未取得结业证书,影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果自负。培训期间费用自理。

  六、联系电话

  张老师  18993337288  19993343883

  杨老师  18009332003

 

静宁县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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