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26/2024010016
  • 主题分类:建交国土
  • 发文机关: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4-04-09
  • 发文字号:静政发〔2024〕16号
  • 发布日期:2024-04-10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决定的公告
  • 内容概述:根据县城总体规划,为彻底解决西综市场布局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破旧、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县委、县政府在充分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实施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项目。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该项目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决定的公告

  • 时间:2024-04-10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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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城总体规划,为彻底解决西综市场布局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破旧、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县委、县政府在充分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实施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项目。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该项目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起供销超市大楼西侧外墙,西至供销市场二层商铺楼西侧外墙,南起便民市场南侧,北至供销大厦北侧。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均被列入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静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静宁县政府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

实施单位:静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按照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五、征收签约期限

2024年4月21日—2024年5月20日,共30天。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

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为彻底解决西综市场布局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破旧、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县委、县政府在充分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实施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县政府拟决定对该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使房屋征收工作依法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供销超市大楼西侧外墙,西至供销市场二层商铺楼西侧外墙,南起便民市场南侧,北至供销大厦北侧。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均被列入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

三、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静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静宁县政府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

实施单位:静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实施阶段

(一)征收准备阶段(2023年6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

1.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依法对调查登记的房屋建筑进行补偿面积认定,并公布认定结论;

2.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征求、修改、审定等

4.筹集征收补偿资金

(二)征收阶段(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

1.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

2.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公示;

3.协商签约;

4.兑付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

5.组织搬迁、拆除等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2024年6月16日开始)

对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由县政府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按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建筑调查认定

(一)房屋建筑补偿认定标准

1.已经登记的房屋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予以补偿;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予以补偿。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能认定为补偿面积,不予补偿。

2.未经登记的房屋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等资料的,认定为补偿面积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资料的不能认定为补偿面积,不予补偿。

(二)房屋建筑补偿认定程序

1.现场调查

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现场核查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并填写房屋建筑调查登记表》

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资料:个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权属、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产权登记等证明材料;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有效证明材料;其它相关资料

2.核实认定

1)房屋建筑补偿面积的认定。已经登记的房屋,核对房屋权属证书填写《经登记房屋建筑调查认定表》,初步明确征收房屋建筑补偿面积并图示清楚。未经登记的房屋,核实核查有关土地、房屋审批当时有关特殊政策及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对未经登记房屋建筑的权属、面积、位置、结构、用途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填写《未经登记房屋建筑调查认定表》,初步明确征收房屋建筑补偿面积并图示清楚

2)房屋建筑不补偿面积的认定。除上述认定为补偿面积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均认定为不补偿面积。

3)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3.认定结论公示

征收部门将认定形成的结论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示结论作为征收评估、补偿及补助的依据。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价值补偿及安置

经认定为征收补偿的房屋,其价值可通过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1.货币补偿及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经认定为补偿面积的房屋建筑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2.产权调换及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原地址回迁安置的原则,由征收人在原拆迁区域回购安置商铺供被征收人选择和回迁安置。被征收人在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商铺时享有优先权。

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按照框架、砖混1: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原则上实行同类房屋调换(即商铺换商铺)和同层房屋调换(即一层换一层,二层换二层)。

征收人回购的安置商铺的面积,原则上不能小于被征收人应调换的面积(按1:1.1比例计算);征收人回购的安置商铺的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应调换面积(按1:1.1比例计算)3平方米。

实行产权调换,必须结清用于产权调换的商铺与被征收商铺之间的差价。如用于产权调换的商铺面积大于被征收商铺应调换的面积(按1:1.1比例计算),多出面积的差价,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补足;如用于产权调换的商铺面积小于被征收商铺应调换的面积(按1:1.1比例计算),不足面积的差价,按市场评估价退还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商铺的顺序,按被征收人签约和交房的顺序综合确定,如2位或多位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商铺的顺序相同,则通过抽签或抓阄的方式确定。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补偿标准

对认定的经营性用房,按照每月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2.补偿期限

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计算。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计算。

(三)其它补偿

1.搬迁补偿

认定的房屋建筑补偿面积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50元/平方米

2.其它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其它附属设施等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助

(一)工料补助

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不能认定为补偿面积的,给予工料补助。工料补助由评估公司根据修建成本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助。

(二)停产停业补助

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不能认定为补偿面积的,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对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用于生产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1.补助标准

按照每月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以补助。

2.补助期限

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计算。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计算。

八、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交房的,给予交房奖励。逾期的不给予奖励。

(一)签约奖

按认定的房屋建筑补偿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二)交房奖

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九、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筹措

征收补偿安置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筹措,用于:

(一)回购安置商铺;

(二)兑付被征收人各项补偿、补助和奖励;

(三)支付评估费、律师顾问费及案件代理费等费用。

十、安置商铺的回购

(一)竞得土地的企业对于安置商铺的设计及建设方案必须报动迁中心审查,原则上安置商铺的设计及建设方案必须符合被征收人回迁安置的要求。

(二)安置商铺的回购价格由征收部门和竞得土地的企业协商确定。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其补偿价值后,被征收人按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及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将房屋交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拆除。交房时需签定《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四)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对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办理安置商铺的不动产证时,其中用于产权调换的面积(按1:1.1比例计算)减免契税,超出部分按有关政策交纳契税。

(六)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信、给排水、有线电视及地下埋设的电缆、管道、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由归属部门自行改迁。

(七)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迁入、户主更名、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八)被征收房屋用于抵押或有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应及时解除被征收房屋上存在的抵押、租赁关系。

(九)在征收过程中,其他未定事宜,由征收工作组通过“一事一议”会议审定后执行。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由动迁中心牵头,成立由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执法局、城关镇政府、规划事务中心等单位为成员的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动迁中心组织实施征收工作;供销社承担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具体工作;财政局负责保障征收补偿、评估、拆除等资金;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及时提供有关预审批文件;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执法局、供销社、规划事务中心、动迁中心等单位要确定专人组成征收工作组,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及协商签约等工作。

(二)坚持原则,依法征收。房屋征收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坚决杜绝在评估、补偿和安置等环节违法违规操作。征收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要及时汇报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提出的各种诉求,征收部门要及时研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宣传,形成合力。采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被征收人宣传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形成社会各界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浓厚氛围。涉及房屋征收工作的单位要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按期全面完成。


    文件解读地址: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靳智德关于对《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决定的公告》的文件解读 

    文件下载地址:静政发〔2024〕16号关于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决定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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