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9日,县政府在静宁县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决定的公告》(静政发〔2024〕16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同时将《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彻底解决西综市场布局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破旧、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县政府决定实施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决定对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动迁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深入调查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县政府审定后于6月12日起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示。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意见征求表、组织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包括被征收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及听证人的建议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经静宁县十八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征收决定公告》共分两部分,即正文和附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决定公告》的主要内容:
1.确定征收项目名称为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项目。
2.明确界定了征收范围。
3.县政府为征收人(即征收主体)、动迁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县供销社为征收实施单位。
4.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严格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5.征收签约期限为2024年4月21日—2024年5月20日,共30天。
6.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公告》不服,被征收人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1.将征收工作实施过程分为征收准备阶段、征收阶段和司法程序阶段,使房屋征收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确保征收工作进度。
2.明确房屋建筑补偿认定标准,规范房屋建筑补偿认定程序,通过调查登记、核查认定,确定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哪些是合法的,给予补偿;哪些是违章甚至违法的,不给予补偿。既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防止在征收过程中出现违法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3.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利益自由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原地址回迁安置的原则,由征收人在原拆迁区域回购安置商铺供被征收人选择和回迁安置。被征收人在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商铺时享有优先权。产权调换比例为1:1.1。被征收人必须结清用于产权调换的商铺与被征收商铺之间的差价。原则上实行同类房屋调换(即商铺换商铺)和同层房屋调换(即一层换一层,二层换二层)。
3.对被征收的商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附属设施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对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内的事实性经营用房,按评估价给予工料补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期限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5.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予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交房的,给予交房奖励。逾期的不给予奖励。
6.《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二是坚持原则,依法征收;三是注重宣传,形成合力,以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公平公正按法定程序顺利推进,确保不因房屋征收工作影响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项目建设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