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静宁县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静宁县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我县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化运营模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公建民营养老设施示范作用,加快促进全县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市场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实施县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在确保政府兜底保障养老需求的前提下,盘活公建养老设施,引进社会运营方为广大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服务,不断提高养老设施使用率,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一)依法遴选运营主体。由民政部门负责,财政、发改等部门配合,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营方,择优选择具备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及专业养老服务团队、有一定经济实力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的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经县政府同意,也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协商等适当方式确定运营方,或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确定县属相关国有企业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运营方要依法办理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手续后方可运营。
(二)强化运营合同约束。运营方遴选确定后,由民政部门负责,与运营方依法签订运营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合同期限届满,经评估运营效果良好,可依法依规续订运营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县老年养护院的设施基本情况、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合同期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明确针对全县特困、孤寡、失能、高龄等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在县老年养护院运营前,民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县老年养护院养老设施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造册登记、明确产权,保持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明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具体标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以有偿方式让与运营方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根据评估结果,按照非税管理规定由运营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县老年养护院日常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和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投资、融资、贷款、对外投资等。
(四)保障兜底供养需求。为确保县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的公益属性,运营期间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享受与其他老人同等同质服务,在此基础上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要严格执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经济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挪用、侵占、截留和违规使用救助供养专项资金,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供养经费的拨付由民政部门和运营方依据合同约定。运营方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根据市场情况和养老照护运营成本,遵守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自主定价,向发改、民政部门报备后实施。采取预收费的,按照《甘肃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要在醒目位置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民政部门要督促运营方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确保运营活动安全、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工作内部监管机制,促进机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要根据入住老人不同能力状况确定护理人员与入住老人的比例,按全自理人员不低于1:10、部分失能人员不低于1:6、全失能人员不低于1:3的比例,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护理人员,定期开展岗位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着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完善运营退出机制。县老年养护院运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运营合同提前终止时,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运营方及时做好国有资产交接工作,妥善安置入住对象,保障养老设施正常运营。合同期未满,运营方需退出时,要提前6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并向社会公告。合同期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相关要求妥善做好移交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4月10日—4月30日)。由民政部门负责,根据全县养老服务发展和工作实际,制定县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组织清产核资(5月1日—5月31日)。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民政、财政部门配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县老年养护院养老设施全部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和造册登记,明确资产性质,出具评估报告,做到数据准确、产权清晰、总值具体。
(三)遴选运营主体(6月1日—6月30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有一定经济实力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运营方遴选确定后,由民政部门和运营方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实施运营(7月1日—7月31日)。签订运营合同后,机关事务管理、民政部门与运营方进行资产交接,运营方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交接的资产,组织开展运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压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县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真正用好管好养老设施,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二)依法运营管理。运营方要认真履行运营合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内部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对属于政府拨付、社会捐赠的相关资金,要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每年经营性收益等财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做到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民政、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对运营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终止运营合同。对运营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强化政策保障。县老年养护院启动运营并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后,享受减税降费相关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按照省市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保障性床位、入住对象等条件按程序申请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收住的特困供养人员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供养经费转入县老年养护院,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所需费用。
(四)严格考核监管。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组织应急、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运营方运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县老年养护院设施管理、重点服务保障对象保障情况、床位入住率、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等内容开展监督考核,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方的设施、服务、财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运营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服务质量和国有资产安全。运营方每年3月31日前要向民政部门提交县老年养护院上年度运营情况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资产管理等内容。
文件下载地址: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文件解读地址:关于对《静宁县老年养护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