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第二批)实施方案
为确保粮食作物种植面积,降低农民种粮成本,提高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种粮积极性,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将“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真正落实到位,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5〕18号)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经发〔202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任务
今年第二批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补贴各有关乡镇小农户和经营主体所种植小麦作物的收割、机耕和秋季玉米、马铃薯覆膜环节的托管服务。计划完成小麦、玉米、马铃薯作物托管服务面积3.1036万亩,其中小麦1.1956万亩、马铃薯0.2975万亩、玉米1.6105万亩,应落实财政补助资金262.4万元。按照实际作业环节结合“托管系数”计算,第二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际实施应完成面积7.4115万亩,其中小麦的收割和机耕1.96万亩、马铃薯覆膜0.85万亩、玉米覆膜4.6015万亩。
二、项目内容
(一)服务环节及对象
1.服务环节。依托服务质量高、经营能力强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小麦机收、机耕,玉米、马铃薯覆膜环节的托管服务。
2.服务对象。静宁县辖区内小农户和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包括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
(二)制定标准
1.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主要包括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自觉自愿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机大户等,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满意度高,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等。
(2)必须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作业团队、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科技水平、服务水平和安全水平较高,各类机械经过年检,农机操作人员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件。
2.服务作业标准
(1)小麦收割:要做到无明显漏收漏割,收割后的根茬高度控制在10-15厘米左右;
(2)小麦机耕:小麦地的耕深深度≥18-22厘米,要做到作业面平整、深浅一致、土壤细碎、不留死角,适宜来年播种作业。
(3)玉米、马铃薯在秋季覆膜时要做到地膜拉展、铺平、压紧、压直,以最大限度地保持膜面宽度,扩宽采光面,达到严、紧、平、宽的要求。
(三)项目补助标准及方式。全县第二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计262.4万元,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补助给服务组织。本次项目要求在丘陵山区实施,我县正处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耕地以丘陵山地为主。根据单环节服务和单季农作物生产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全环节服务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120元的要求,我县小麦、玉米、马铃薯托管服务相关环节的补助标准见下表:
指标 品种 | 项目安排服务面积(万亩) | 折合系数后面积(万亩) | 补助金额(万元) | 补助环节及标准(元/亩) | 亩补助标准合计 | |||||
收割 | 机耕 | 覆膜 | ||||||||
服务价格 | 补助标准 | 服务价格 | 补助标准 | 服务价格 | 补助标准 | |||||
小麦 | 1.1956 | 1.96 | 109.76 | 70 | 28 | 70 | 28 | 56 | ||
玉米 | 1.6105 | 4.6015 | 128.84 | 70 | 28 | 28 | ||||
马铃薯 | 0.2975 | 0.85 | 23.8 | 70 | 28 | 28 |
服务组织每个环节作业完成,经验收合格且验收及报账资料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助资金,财政补助以外的收费由服务组织自行向服务对象收取,同时要做好项目补助资金账务记载。
(四)项目实施乡镇及面积。各相关乡(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作物类别、面积及资金分配见下表:
静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面积及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亩、万元 | ||||||||
类别
乡镇 | 小麦 | 补助资金 | 玉米 | 补助资金 | 马铃薯 | 补助资金 | 托管服务面积合计 | 补助资金合计 |
界石铺 | 0.3 | 16.8 | 0.35 | 9.8 | 0.15 | 4.2 | 0.8 | 30.8 |
三合 | 0.45 | 25.2 | 0.45 | 12.6 | 0.15 | 4.2 | 1.05 | 42 |
灵芝 | 0.15 | 8.4 | 0.35 | 9.8 | 0.5 | 18.2 | ||
司桥 | 0.18 | 10.08 | 0.5 | 14 | 0.1 | 2.8 | 0.78 | 26.88 |
四河 | 0.05 | 2.8 | 0.15 | 4.2 | 0.05 | 1.4 | 0.25 | 8.4 |
甘沟 | 0.1 | 5.6 | 0.4515 | 12.64 | 0.1 | 2.8 | 0.6515 | 21.04 |
细巷 | 0.25 | 14 | 0.38 | 10.64 | 0.63 | 24.64 | ||
红寺 | 0.15 | 8.4 | 0.32 | 8.96 | 0.05 | 1.4 | 0.52 | 18.76 |
城川 | 0.15 | 8.4 | 0.15 | 8.4 | ||||
曹务 | 0.05 | 2.8 | 0.45 | 12.6 | 0.15 | 4.2 | 0.65 | 19.6 |
古城 | 0.1 | 5.6 | 0.35 | 9.8 | 0.05 | 1.4 | 0.5 | 16.8 |
八里 | 0.03 | 1.68 | 0.55 | 15.4 | 0.05 | 1.4 | 0.63 | 18.48 |
原安 | 0.3 | 8.4 | 0.3 | 8.4 | ||||
合计 | 1.96 | 109.76 | 4.6015 | 128.84 | 0.85 | 23.8 | 7.4115 | 262.4 |
各相关乡(镇)负责确定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村社,项目实施要优先选择在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区,聚焦小麦、玉米、马铃薯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服务对象要突出小农户,对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服务面积不低于60%,接受托管服务的规模经营主体年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服务组织要及时与乡镇对接确定服务对象及服务面积,经村委会审核后,由服务组织将“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到户花名册”(附件2)上报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
三、实施流程
(一)遴选确定服务组织。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发布招募公告,遴选服务组织。有服务能力的服务组织填写《静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1.从事服务的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机大户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机械设备等照片;3.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具体作业人员名单),主动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各服务组织或农机大户提交的资料,综合评价后拟确定实施项目的服务组织,并通过静宁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服务组织在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承诺书》(附件4),同时与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开展托管服务。
(二)签订服务合同。由乡(镇)组织相关农户与服务组织签订《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托管服务合同》(见附件5),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补助标准、质检验收、违规责任等内容,合同编号按“行政村名称+序号(00X)”进行编写,按村编号,合同签订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查。
(三)提供作业服务。服务组织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按农时提供作业服务,在作业时积极与农户沟通,确保服务面积与服务质量农户满意。严禁两家及以上服务组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或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服务组织在每户每环节作业结束后如实填写《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作业情况确认表》(见附件6)。服务组织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监测作业面积,在作业时为农机具安装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或作业监测终端,提高作业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矛盾发生率。
(四)监督项目实施。相关乡(镇)组织包片领导、驻村干部及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负责衔接服务组织按农时为农户开展社会化服务,同时监督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检查验收。服务组织在每个作业环节结束后,要申请乡(镇)对本次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面积及质量进行全面验收,乡(镇)组织人员通过逐户核实和询问农户满意度的方式进行自验,验收合格后填写《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作业核验表》(附件7),并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后报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在乡镇验收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区域、服务对象、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进行实地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乡镇服务面积的10%),抽验人员进村入户与农户核实作业面积、作业质量、调查满意度,并填写《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验收表》(见附件8)。
(六)兑付补助资金。在每一个环节验收结束后,服务组织提交报账资料,县农业农村局对报账资料审核后,将验收表、报账资料一并提交县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后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服务组织。
(七)及时进行总结。服务组织要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后的影像资料,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上报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好总结,分析项目执行及绩效情况,于2025年11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八)项目绩效考核。项目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对服务组织的工作开展情况、服务质量优劣情况、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绩效考核,给予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确定服务组织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成立静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工作日常事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调度和检查验收、开展绩效考核。农业经营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遴选服务组织。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管和绩效考核。各相关乡(镇)负责项目村社的选定、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自验等工作,同时向广大群众及干部宣传农业生产托管补贴政策,营造项目实施的良好氛围。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工作领导小组
2.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到户花名册
3.静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请登记表
4.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承诺书
5.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托管服务合同
6.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作业情况确认表
7.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作业核验表
8.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验收表
附件1
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亮亮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戴 康 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高强 财政局局长
成 员:张迎春 农业经营服务中心主任
杨 剑 城川镇政府镇长
陈兵兵 界石铺镇政府镇长
刘 峰 八里镇政府镇长
王 毅 三合乡政府乡长
李 峰 古城镇政府镇长
李尚学 灵芝乡政府乡长
梁玺乐 细巷镇政府镇长
厚新军 曹务镇政府镇长
樊鹏程 司桥乡政府乡长
赵府周 红寺镇政府镇长
席艳飞 四河镇政府镇长
朱 琨 甘沟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张迎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到户花名册
村委会(签字盖章):服务组织(签字盖章):
村 | 社 | 服务对象 姓名 | 作业 对象 | 服务面积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附件3
静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请登记表
名称 | ||||
地址 | ||||
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电话 | ||||
技术团队人数 | 取得技能证人数 | |||
账务是否规范 | 是否具有的社会化服务经验 | |||
申请内容(计划) | 服务环节 | 面积(亩) | 单价 (元/亩) | 农机具(台、套) |
覆膜 | 玉米: | 玉米: | ||
马铃薯: | 马铃薯: | |||
(小麦)机收 | ||||
(小麦)机耕 | ||||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服务组织(盖章)时间:年月日
附件4
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承 诺 书
按照《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要求,本服务组织自愿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并承诺:
1.本服务组织具有两年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经验,拥有与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和农业技术力量。
2.严格按照《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向服务对象公开项目实施内容,并接受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及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3.本服务组织将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和民主管理水平,强化安全意识,发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带动作用。
4.严格按照农机操作规程,强化农机操作人员的管理及培训工作,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保质保量完成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任务。
5.本服务组织严格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收费标准扣除项目补助标准,确定农户承担部分,确保农户最终受益。
承诺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合同编号:
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自己承包经营的 亩土地委托乙方提供托管服务,其中:小麦 亩,由乙方提供(机收、深耕) 个环节的托管服务,玉米 亩、马铃薯 亩由乙方提供覆膜环节的托管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按照《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2025年 月 日至 2025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小麦(机收、机耕)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分别为( 、 元/亩),玉米、马铃薯覆膜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 元/亩,其中,小麦(机收、机耕)环节补助价格分别为 、 元/亩,玉米、马铃薯覆膜环节的补助价格分别为 、 元/亩,甲方需承担各环节服务费分别为 、 、 元/亩),乙方服务面积 亩,甲方承担服务环节的总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支付方式
乙方所有服务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项目补助以外的服务费,服务费由乙方统一向甲方收取。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收益归甲方所有。
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及时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甲方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5.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项目补助以外部分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足额赔偿。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农业经营服务中心及乡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6
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作业情况确认表
乡镇(公章): 村委会(公章): 服务组织(公章):
序号 | 服务组织名称 | 作业地点 | 作业环节 | 作业面积 (亩) | 作业 时间 | 作业收费标准(元/亩) | 作业补助标准(元/亩) | 服务对象承担费用(元/亩) | 服务对象承担总费用(元) | 服务对象签字 (按指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合计 |
附件7
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作业核验表
乡(镇)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 服务组织名称 | 核验地点 | 核验 作物 | 核验环节 | 核验时间 | 核验面积 (亩) | 核验结果 | 服务对象签字 |
核验组组长(签字): 核验组成员(签字):
附件8
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验收表
验收乡镇(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组织名称 | 验收环节 | 验收地点 | 验收时间 | 实际作业面积(亩) | 验收作业面积(亩) | 验收是否合格 (填:是或否) | 服务对象 签字 |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 备注 |
合计 |
验收组组长(签字):验收组成员(签字):
文件解读地址:县政府副县长赵亮亮对《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的解读
文件下载地址:静政办发〔2025〕44号关于印发静宁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第二批)实施方案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