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工作、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绿色高效农业生产及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构建我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把服务小农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在充分尊重小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大力推广“供销社+社有企业+村集体+农户”等效益优势明显、农民满意的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任务目标。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静宁县供销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财政资金472万元,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绩效任务面积5万亩以上(其中丘陵山区面积1.8万亩)。
二、项目实施
(一)确认任务
由县供销社申请,经市供销联社审核,省供销联社审查建立名录库的方式,确定我县符合标准的实施主体为2家,分别是静宁县威戎镇供销合作社、静宁县新三农服务有限公司。根据要求每个服务主体承担试点任务面积25000亩(丘陵山区0.9万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将自身流转土地的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二是两家及以上服务主体不得以相互交叉作业服务的方式获取补助资金;三是项目实施地块不得与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实施单位的服务地块重复;四是服务主体不得将试点任务分包转包给其他服务主体。
(二)确定标准
按照“围绕粮食产业、突出重点环节、扩大覆盖范围、集中连片推进”的原则,开展小麦、玉米、马铃薯、小杂粮等作物深耕、机种、病虫害防治、机收四个环节社会化服务。
服务标准:
(1)深耕(旋耕):农机作业深度达到25cm以上,确保作业深浅一致,土层虚实并存。
(2)机种:玉米、马铃薯需采用人工+机械播种的方式,机种环节以覆膜为主。旋耕深度达到15cm以上,确保作业面平整、深浅一致、土壤细碎,地膜需拉展、铺平、压紧、压直,达到严、紧、平、宽的要求。小麦、小杂粮播种以旋耕播种为准,作物种子由农户自行选择,需确保机种下种符合作物生长标准,作业面平整,不留死角,深浅一致,不漏播重播。
(3)病虫害防治:主要采用农业无人机进行作业,严格管控农药用量,优先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及叶面缓释肥。
(4)机收:玉米使用玉米收获机进行收获,收获损失率需控制在1%以内,玉米留茬平均高度应小于10cm。马铃薯使用马铃薯收获机进行收获,收获损失率需控制在1%以内。小麦、小杂粮使用小麦收割机进行收获,需做到应收尽收,收割后留茬平均高度控制在10—15cm左右,收获损失率不超过3%。
(三)组织实施
1.签订合同。按照《通知》要求,服务主体对接各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填报《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到户花名册》(附件2)及《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汇总表》(附件3),并与服务对象签订《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托管服务合同》(附件4),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作业时间、收费标准、验收方式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合同编号按照“乡镇+行政村+顺序号”的方式(例:621021101-001)统一编号存档。
2.提供服务。服务主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开展作业服务,鼓励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保留作业轨迹和数据,为作业面积核定、作业质量核验、补助资金发放等提供客观精准的数据支撑。根据服务对象作业需求,服务主体及时确定作业机手,派发《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派工单》(附件5),作业机手持派工单开展作业服务。各环节作业完成后,服务主体在做好核验的基础上,组织农户填写《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作业确认单》(附件6)。
3.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县供销社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采取随机入户方式(户数比例≥30%)进行验收,同时填写《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验收表》(附件7),验收完成后形成《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验收报告》,报市供销联社,由市供销联社进行复验。
三、资金管理
(一)补助范围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只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玉米、马铃薯、小麦、小杂粮等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和三个环节及以上的多环节托管服务。要突出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比例不低于60%。试点资金不得用于非服务环节,按服务面积兑付补助资金。各环节托管服务面积将严格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进行折算,其中,耕(A1)=0.35×服务面积,种(A2)=0.26×服务面积,防(A3)=0.13×服务面积,收(A4)=0.26×服务面积。
(二)补助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对平原,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80元。对丘陵山地,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120元。接受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经多方询价,并与农业农村局对接,2025年作业服务费及补助标准参照如下:
作物 | 全程托管面积(万亩) | 补助金额(万元) | 作业环节及补助标准(元/亩) | 亩补助标准合计 | ||||||||
深耕 | 机种 | 病虫害防治 | 机收 | |||||||||
市场价 | 补助标准 | 市场价 | 补助标准 | 市场价 | 补助标准 | 市场价 | 补助标准 | |||||
平原地区 | 小麦 | 0.5 | 40 | 70 | 21 | 120 | 28 | 30 | 10 | 70 | 21 | 80 |
玉米 | 1.8 | 144 | 70 | 21 | 120 | 21 | 30 | 10 | 120 | 28 | 80 | |
马铃薯 | 0.8 | 64 | 70 | 21 | 120 | 28 | 30 | 10 | 70 | 21 | 80 | |
小杂粮 | 0.1 | 8 | 70 | 21 | 70 | 21 | 30 | 10 | 100 | 28 | 80 | |
丘陵山区 | 玉米 | 1.8 | 216 | 70 | 28 | 120 | 35 | 30 | 12 | 130 | 45 | 120 |
(三)补助方式
项目补助资金发放严格遵循“先服务,后补助”原则,按照实际托管面积兑付补助资金。即服务主体先完成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经验收合格后,经县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服务主体账户。服务主体严格按照“村级公示、县级复核”的原则,建立专门明细台账,确保每一笔资金流向清晰可查。在服务过程中,服务主体通过直接减免服务费用的方式,让农户最终受益,平原地区全程托管减免服务费80元/亩,丘陵山地全程托管减免服务费80元/亩、补助服务主体40元/亩。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发挥居间作用。
四、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县供销社对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填写《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8)和《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绩效自评表》(附件9)。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市供销联社报送绩效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并将绩效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数据,真实、准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工作专班(附件1),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供销社做好监督指导,县财政局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
(二)严格项目监管
要将小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县供销社严格按照方案对服务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切实做好服务和指导。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及工作不力、影响项目进度的服务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服务主体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强化指导培训
由县供销社牵头,邀请县农业农村、农技农机等部门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乡镇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农机机手以及服务对象进行政策解读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各方对项目的认识和服务能力。建立线上技术咨询服务平台,为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机作业机手和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注重宣传推广
项目实施过程中,乡镇政府、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县供销社开展宣传推广工作,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栏、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项目实施成效等内容,提高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的良好氛围。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在全县范围内顺利实施。
附件:1.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工作专班
2.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到户花名册
3.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汇总表
4.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托管服务合同
5.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派工单
6.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作业确认单
7.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验收表
8.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9.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绩效自评表
附件1
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工作专班
组 长:赵亮亮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双雄 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
戴 康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高强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高明明 城关镇政府镇长
杨 剑 城川镇政府镇长
刘 峰 八里镇政府镇长
樊鹏程 司桥乡政府乡长
厚新军 曹务镇政府镇长
李 峰 古城镇政府镇长
朱斌旺 威戎镇政府镇长
李恩婵 双岘镇政府镇长
梁 涛 雷大镇政府镇长
常 河 余湾乡政府乡长
杨军宁 仁大镇政府镇长
艾炳伟 贾河乡政府乡长
马喜院 李店镇政府镇长
韩光宇 深沟乡政府乡长
郭 琼 治平镇政府镇长
李君辉 新店乡政府乡长
朱 琨 甘沟镇政府镇长
赵府周 红寺镇政府镇长
梁玺乐 细巷镇政府镇长
席艳飞 四河镇政府镇长
陈兵兵 界石铺政府镇长
王 毅 三合乡政府乡长
李尚学 灵芝乡政府乡长
陈小虎 原安镇政府镇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联社,李双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调度安排、统筹推进等工作。
说明:专班成员调整的,以调整后人员为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到户花名册
乡(镇) 村(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社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 | 服务作物 | 服务环节 (耕、种、防、收) | 服务面积 | 地块信息 | 联系电话 | 签字确认 | 备注 |
合计 | ||||||||||
审核人: 填表人:
备注:1.此表以村为单位填写;2.服务环节为“耕、种、防、收”四环节,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填写。
附件3
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汇总表
乡(镇)(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村 | 社 | 服务总户数 | 服务作物 | 服务总面积 | 备注 |
合计 | ||||||
审核人: 填表人:
备注:此表以作物种类分类汇总填写。
附件4
合同编号:
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
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服务对象):
乙方(实施主体):
甲方(服务对象):
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乙方(实施主体):
法人及身份证号: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促进农业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和高效化方向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村委会组织征求村民意见后,甲乙双方就本村/本人土地生产托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甲方将本村/本人□ 平原、□ 丘陵 土地委托乙方提供托管服务(以下简称“托管土地”)。具体托管服务内容如下:
分地块明细 | |||||
序号 | 地块位置(名称) | 面积 | 单位 | 作物 | 备注 |
1 | 亩 | ||||
2 | 亩 | ||||
3 | 亩 | ||||
可做附件,附合同后 |
第二条: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1)深耕(旋耕):农机作业深度达到25cm以上,确保作业深浅一致,土层虚实并存。
(2)机种:玉米、马铃薯需采用人工+机械播种的方式,机种环节以覆膜为主。旋耕深度达到15cm以上,确保作业面平整、深浅一致、土壤细碎,地膜需拉展、铺平、压紧、压直,达到严、紧、平、宽的要求。小麦、小杂粮播种以旋耕播种为准,作物种子由农户自行选择,需确保机种下种符合作物生长标准,作业面平整,不留死角,深浅一致,不漏播重播。
(3)病虫害防治:主要采用农业无人机进行作业,严格管控农药用量,优先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及叶面缓释肥。
(4)机收:玉米使用玉米收获机进行收获,收获损失率需控制在1%以内,玉米留茬平均高度应小于10cm。马铃薯使用马铃薯收获机进行收获,收获损失率需控制在1%以内。小麦、小杂粮使用小麦收割机进行收获,需做到应收尽收,收割后留茬平均高度控制在10—15cm左右,收获损失率不超过3%。
第三条:服务期限
乙方应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各作物各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服务期限的,乙方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四条:服务费用
| 作物 | 参照标准(元/亩) | 亩减免农户合计 | 亩补助服务主体合计 | |||||||||||
深耕 | 机种 | 病虫害防治 | 机收 | ||||||||||||
市场价 | 减免农户 | 补服务主体 | 市场价 | 减免农户 | 补服务主体 | 市场价 | 减免农户 | 补服务主体 | 市场价 | 减免农户 | 补服务主体 | ||||
平原地区 | 小麦 | 70 | 21 | 0 | 120 | 28 | 0 | 30 | 10 | 0 | 70 | 21 | 0 | 80 | 0 |
玉米 | 70 | 21 | 0 | 120 | 21 | 0 | 30 | 10 | 0 | 120 | 28 | 0 | 80 | 0 | |
马铃薯 | 70 | 21 | 0 | 120 | 28 | 0 | 30 | 10 | 0 | 70 | 21 | 0 | 80 | 0 | |
小杂粮 | 70 | 21 | 0 | 70 | 21 | 0 | 30 | 10 | 0 | 100 | 28 | 0 | 80 | 0 | |
丘陵山区 | 玉米 | 70 | 21 | 7 | 120 | 21 | 14 | 30 | 10 | 2 | 130 | 28 | 17 | 80 | 40 |
(一)价格构成。按照《通知》要求,对平原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80元。对丘陵山地,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亩均补助金额不超过120元。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资金或面积比例不低于60%,接受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服务主体通过减免服务费用的方式,最终让农户受益,社会化服务参考价格及减免、补助标准参照如下:
(二)费用计算。乙方服务甲方小麦(□耕、□种、□防、□收)面积 亩,马铃薯(□耕、□种、□防、□收)面积 亩,玉米(□耕、□种、□防、□收)面积 亩;小杂粮(□耕、□种、□防、□收)面积 亩,减免费用分别为:小麦 元/亩,马铃薯 元/亩,玉米 元/亩,小杂粮 元/亩,减免费用合计为 元(大写: 圆整)。收取费用分别为:小麦 元/亩,马铃薯 元/亩,玉米 元/亩,小杂粮 元/亩,收取费用合计为 元(大写: 圆整)。
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在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保持对托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享有托管土地所生产农产品的收益权。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对乙方的服务过程和成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确认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在托管过程中实施任何破坏农用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托管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或农作物产量明显下降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足额赔偿。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农事信息、协助处理与周边村民或村集体的关系等。同时,甲方应保证托管土地的权属清晰,无任何土地纠纷或权利矛盾。
5.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规定,协助乙方办理与托管服务相关的审批手续或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6.承担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在服务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期限,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详细解读服务内容,确保甲方对服务项目的知晓和理解。
3.乙方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托管土地的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4.乙方应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服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乙方应及时记录服务过程和成果,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并在服务结束后出具详细的服务报告,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进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6.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规定,承担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逾期未支付项目减免后服务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 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 12 %;逾期超过 6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服务环节对应的服务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一般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四)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重大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调整合同履行方式。
第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服务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如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服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变更与补充。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补充的,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协议为准。
(三)指导和监督。服务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有权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予以指导和监督,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
(四)合同份数及效力。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财务资料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事项
1.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2.乙方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业生产需要,合理使用农业机械和农资投入品,不得超量使用或滥用,造成环境污染或土壤退化等问题。
3.本合同服务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将托管土地的经营权另行委托给第三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 方(签字或盖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派工单 | |||||
派单主体(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作物名称 | □ 小麦 □ 马铃薯 □ 玉米 □ 小杂粮 | 派工人 | |||
作业环节 | □ 深耕 □ 机种 □ 病虫防治 □ 机收 | ||||
作业周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工作内容 | |||||
接单人 | 服务对象签字或盖章 | ||||
注:此单一式3联:服务主体、甲方、服务主体财务各持一联 |
| ||||||
派单主体(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作物名称 | □ 小麦 □ 马铃薯 □ 玉米 □ 小杂粮 | 派工人 | ||||
作业环节 | □ 深耕 □ 机种 □ 病虫防治 □ 机收 | |||||
作业周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工作内容 | ||||||
接单人 | 服务对象签字或盖章 | |||||
注:此单一式3联:服务主体、甲方、服务主体财务各持一联 |
| ||||||
派单主体(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作物名称 | □ 小麦 □ 马铃薯 □ 玉米 □ 小杂粮 | 派工人 | ||||
作业环节 | □ 深耕 □ 机种 □ 病虫防治 □ 机收 | |||||
作业周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工作内容 | ||||||
接单人 | 服务对象签字或盖章 | |||||
注:此单一式3联:服务主体、甲方、服务主体财务各持一联 |
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作业确认单
1.深耕
作业地点: 作物类型:
作业面积: 作业机手:
农户签字: 日 期:
2.机种
作业地点: 作物类型:
作业面积: 作业机手:
农户签字: 日 期:
3.病虫害防治:
作业地点: 作物类型:
作业面积: 作业机手:
农户签字: 日 期:
4.机收:
作业地点: 作物类型:
作业面积: 作业机手:
农户签字: 日 期:
5.整体评价: ¨ 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附件7 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 项目验收表 乡(镇) 村 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农户信息 | 验收结果是否合格 | 测评内容 | 农户签字 | 备注 | |||||||||||
社 | 姓名 | 作物 | 环节 | 面积 | 服务能力 | 服务规范 | 作业效果 | 服务态度 | ||||||||
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不满意 | 满意 | 不满意 | |||||||||
测评 | 本次验收共 户 | 户 | 户 | 户 | 户 | 户 | 户 | 户 | 户 | 满 意 % 不满意 % | ||||||
乡镇政府(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县农业农村局(盖章): 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县供销社(盖章): 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验收表以村为单位,验收人数为总服务户数的30 %,“验收结果”在对应表格填“是”或“否”。
附件8
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 项目绩效目标表 | ||||
转移支付名称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 | 专项实施期 | 2025年度 | |
中华供销合作总社 | ||||
省级财政部门 | 甘肃省财政厅 | 省级主管部门 |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资金情况 | 年度金额: | 472 | ||
(万元) | 其中:中央补助 | 472 | ||
地方资金 | ||||
年度目标 | 完成农业生产托管面积 5 万亩,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绩效指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完成农业生产托管面积(万亩) | |
质量指标 | 补助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 | ||
生态效益指标 | 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小农户或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满意度(%) |
附件9 静宁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绩效自评表 | |||||
考核指标 | 评分依据 | 标准分值 | 自评分值 | 审核得分 | 备注 |
(一)制定方案(20分) | 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 | 20 | |||
(二)组织实施(50分) | 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的情况。 | 15 | |||
开展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的情况。 | 10 | ||||
遴选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情况和探索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情况。 | 10 | ||||
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合同文本等 规范性制度的情况。 | 5 | ||||
按照印发的工作方案及时向服务主体或农户拨付补助经费的情况。 | 10 | ||||
(三)项目绩效 (30分) | 生产托管面积:项目实施县农业生产托管面积任务完成率,100%完成得10分,100%以下按比例扣分。 | 10 | |||
项目服务对象:资金是否主要用于补助服务于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达到60%得10分,60%以下的酌情扣分。 | 10 | ||||
农户满意情况:农户满意度是否达到85%以上,是否存在集体信访和投诉举报情况,85%以下的酌情扣分。 | 10 | ||||
(四)创新工作(20分) | 农业生产托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做法得到领导肯定,经验做法在全国或一定区域范围内推广交流。 | 10 | |||
落实试点项目工作经费。 | 5 | ||||
探索建立供销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与村集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情况。 | 5 | ||||
(五)负面事件(-20分) | 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资金沉淀。 | -5 | |||
违规使用资金、截留、挪用资金。 | -5 | ||||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 | -10 | ||||
合计 | 满分 | 120 |
文件解读地址:关于对《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解读
文件下载地址:静政办发〔2025〕48号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