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静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静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甘发〔2021〕3号)、《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平发〔2021〕8号)和《中共静宁县委办公室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静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振兴〔2024〕18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甘财振兴〔2022〕8号)、《平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平财农〔2024〕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和“三西”农业建设等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管理使用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项目安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林草局、民宗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管考核,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县本级衔接资金,原则上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只增不减。
第五条 县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中央和省市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涉农重点产业链建设,果、牛、菜、劳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农村公益性岗位补助,农村厕所革命和垃圾污水处理等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保险县级财政补助等建设任务。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衔接资金突出重点群体,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优先支持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主要用于推动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兼顾弥补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优先聘用监测对象等从事公益岗位,岗位设置不能与人社部门的公益性岗位重叠,岗位补贴标准要适度,不能用于发放工资。对规划内(指“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照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予以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
(1)重点内容。年度到县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的60%(含)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市县衔接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产业发展。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果牛菜薯”及现代种业、生猪、鸡、饲草料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
(2)关键环节。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支持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绿色标准化种养基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以及配套于具体产业项目的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产地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衔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支持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促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
(3)扶持方式。一是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完善奖补政策,按照“五挂钩”原则,采取差额补助方式,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引导其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通过发展生产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二是支持“真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要在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明确资产权属;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与农户建立广泛、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并向监测对象倾斜。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三是对“果牛菜”等特色农产品、手工制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以及电商、实体销售网点等线上线下销售环节给予适当奖补。
2.乡村建设。支持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根据城镇和村庄布局分类,围绕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和补助标准,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适当安排资金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场、林场)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按照“一室多能、综合利用”的原则,对就业招聘、医保、社保、低保办理、党员活动等“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适当补助。支持村级重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衔接资金支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
3.实施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利用衔接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支持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带动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等务工就业。利用衔接资金(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支持发展林场的苗圃、良种基地林木良种、林下经济、林场内生态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
(三)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弥补企业亏损、城市相关支出等“负面清单”事项。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各类保险和农产品品牌推广。
第八条 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县级可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分别按照不超过1%(含)和3%(含)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可从市级预算安排分配到县的衔接资金和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衔接资金,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衔接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下达经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计划。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县财政局审查拨付。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对直接补助给农户的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预拨资金限额为:工程类项目(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审批权在县级,具体由领导小组审核安排使用。结合中央、省市确定的重点建设任务和工作实际,领导小组依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到县资金规模,统筹推动脱贫村和非脱贫村均衡发展,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
过渡期内,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巩固提升人居环境,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支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并实行动态化管理,不得将负面清单事项和行业搭车项目纳入到项目库,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结果负责。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在乡镇组织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受益群众代表、设计公司、监理公司及项目施工单位等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终验。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财办农〔2019〕68号)、《静宁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静政办发〔2018〕232号)和《静宁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静财农〔2022〕18号)等规定,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和“谁支出、谁填报、谁审核”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是履行衔接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人,负责细化本行业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的设定,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绩评。绩效评价结果同时在网站上公布,并作为分配衔接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告制度。推行政务公开,项目政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项目管理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衔接资金项目的安排、建设、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全过程实行公告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衔接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公示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完成情况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告栏、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宣传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的项目计划、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衔接资金对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的相关补助,在所在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衔接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1.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吸纳项目所在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群众代表等参与。
2.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衔接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 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静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静政办发〔2023〕73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地址:关于印发静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地址:关于对《静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解读
上一篇: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印章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