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静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静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和《甘肃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重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甘财振兴〔202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下达的纳入整合范围内的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第三条 涉农资金整合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集中财力,振兴产业;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坚持统筹整合、精准投入;坚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作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2024年-2025年度,我县继续执行整合试点政策。同时,对未纳入整合范围和纳入整合范围未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整合资金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50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8〕83号)和《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静政发〔2018〕135号)精神,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允许部门在确保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
第五条 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林草局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管考核,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六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中央资金有:1.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水利发展资金;3.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部分);4.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部分);5.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6.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含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森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7.耕地建设与利用(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部分);8.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9.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部分);10.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1.交通运输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12.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14.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5.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16.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资源保护部分);17.旅游发展基金补项目资金;18.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水利工程建设、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省级资金有:1.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两州一市”省级资金;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以工代赈省级资金;5.省级水利发展资金;6.省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提升部分);7.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省级);8.林业草原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森林草原防火补助和林业草原科技创新与合作);9.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资金;10.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级);12.土地整治等补助资金。
第八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市级资金有:1.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市级果产业发展资金;3.市级菜产业发展资金;4.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及产粮大县补助资金;5.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6.水土保持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资金。
第九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县级资金有: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涉农整合范围内的资金。
第十条 通过竞争申报获得的试点、示范类项目补助资金,由于其承担特定的政策任务,原则上不纳入整合范围。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1.根据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统筹考虑其他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轻重缓急、前期合规项目储备、年度项目实施能力等因素,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于上年度10月份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2.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年度涉农整合资金规模,进行全面梳理归集,区分轻重缓急,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制定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全部履行整合程序,但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只将打通用途、统筹安排使用的涉农资金纳入,原渠道使用的可整合资金不纳入整合方案,按照原渠道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落实监管责任),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印发执行,同时报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县财政局将省市下达被整合资金指标及县财政预算安排计划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整合资金坚持“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实际整合资金规模和比例不再做具体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及时与省市行业部门衔接,在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前提下,资金投向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不得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为由干扰、抵制和限制整合。
4.县财政按月统计实际到位的可整合资金额度,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从方案中确定优先实施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领导小组意见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向项目主管单位下达项目计划通知,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通知,下达资金指标。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5.根据项目调整和整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按照省市时限要求,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重新报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将整合资金50%以上优先用于支持产业项目(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静宁苹果等“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负面清单事项,不得将整合资金用于与巩固衔接工作联系不紧密的项目,以及明确由地方履行支出责任或承担的配套资金,不得利用整合资金建设“门、墙、亭、廊、栏”等景观、形象工程或“堆盆景”。
第十四条 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际需要,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防止出现“钱等项目”。项目原则上在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对确需跨年实施的项目,要控制资金结转规模,不能突破国家考核要求。结转下年的整合资金要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结余资金要继续整合使用,并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出。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组组织自建自营。对补助给农户的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书以及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对项目实施部门(单位)提出的预拨申请进行审核,报县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支付。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
预拨资金限额为:工程类项目(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对整合资金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整合资金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确定的任务,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任务走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并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并实行动态化管理,不得将负面清单事项和行业搭车项目纳入项目库。同时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绩效评价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时间进度、绩效目标等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项目计划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在乡镇组织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受益群众代表、设计公司、监理公司及项目施工单位等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终验。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基础设施类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资产收益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资产收益扶贫政策的规定,落实农村“三变”改革中入股、资产量化折股,产业到户入股配股等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完善带贫减贫机制,带动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参与产业发展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杜绝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等各类借资产收益扶贫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和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整合资金项目的安排和建设等全过程实行公告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负总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省市委、省市政府工作安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和重点建设任务,审定资金整合方案,研究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编制整合方案。根据领导小组意见,下达项目计划通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整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负责建立扶贫资产台账、安排绩效管理和公告公示工作。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的梳理归集,将省市下达被整合资金指标及县财政预算安排计划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按月统计实际到位的可整合资金额度;建立整合资金账;下达资金指标;统计整合资金进度;指导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合资金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申报、公告公示、业务指导、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项目验收、资产监管移交和绩效自评;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三十二条 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整合资金项目需求计划的申报、公告公示、组织实施、初验和绩效自评,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要紧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规划和推进乡村振兴各阶段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过程开展重点审计,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是履行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人,按照“谁支出、谁填报、谁审核”的原则,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时,同步将乡镇或实施单位编制的项目计划和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按相关政策要求修改完善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作为项目安排和绩效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自评结果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或责成相关部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巩固脱贫成效和推进乡村振兴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重点项目、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县纪检监委、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对在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二条 原《静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细则》(静政办发〔2024〕52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地址:关于印发静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文件解读地址:关于对《静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