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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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5-19
文号
静政办发〔2023〕43号
废止日期

各乡(镇)人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静宁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5日第2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静宁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县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提高我县城市火灾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在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城区、乡镇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区、乡镇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区、乡镇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区、乡镇维护费中列支。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基础设施时,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市政消火栓的新建,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城区市政消火栓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道路建设单位负责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新建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本辖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督促供水单位企业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并为辖区内市政消火栓不间断供水。因城区、乡镇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征得消防救援机构同意。

第七条  城区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十字路口、商业密集区、文物和古建筑保护区、高层建筑周围、城区干道、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一律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安装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设置时距路边不得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得小于5米。

乡镇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参照城区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实施,确有困难的,乡镇政府应在驻地的行政村主要街道建设不少于2处市政消火栓,在其它敷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行政村建设不应少于1处市政消火栓。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格应当统一,具有明显标志,安装符合防冻、抗压要求。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城区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县住建局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对其进行水压测试等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交由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维修、保养。乡镇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对其进行水压测试等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维修、保养。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并将市政消火栓损坏情况及时告知公用事业管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城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在30日内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公司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县消防救援机构、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对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