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所属主题
住房政策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9-28
文号
静政发〔2023〕72号
废止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各单位:

《静宁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5日第3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静宁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交易条件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指静宁县限价商品房办理产权证书5年后,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交易的行为。

(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限价商品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三)限价商品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间为起点计算),并经批准上市交易的。

(四)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契税等有关税费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1.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2.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

4.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情形。

(六)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后,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交易程序

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房产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

3.房屋共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

(三)申请人与受让人双方按照规定向县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

(四)申请人与受让人一起,持《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到县政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变更为全产权的商品房。

(五)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核发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三、监督管理

(一)采用欺骗手段,将不得上市交易的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私下交易、倒卖限价商品住房牟取暴利的;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实施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不动产)、县税务局等部门协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静宁县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