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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省列民生实事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7日 来源:县人社局 作者: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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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静宁县全面落实2021年省列民生实事之一“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提高省级基础养老金范围

  静宁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

  2.提高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础上增加5元,达到每人每月20元。

  3.省级基础养老金提标执行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县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提高省级基础养老金5元。

  4.省级基础养老金提标落实时间

  2021年5月已全面完成调整和补发工作,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社保卡或养老金领取银行账号明细查看。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构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补贴构成。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构成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基础养老金、省级基础养老金和静宁县级基础养老金构成。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93元,省级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20元,县级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2元,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总和达到115元。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个人账户总额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及利息构成。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补贴

  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人员,高龄补贴标准为: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00元。

  9.缴费年限养老金

  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