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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9日 来源:政府办 作者: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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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静征补公告〔2021〕1号


为保障静宁县建设用地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八里镇红林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2387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静宁县净水厂工程,该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执行。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2016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发〔2014〕37号)、《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静庄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静政纪〔2018〕3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确定后,按照“直通车”兑付的要求,统一造册审核,由甘肃水务静宁供水有限公司拨付到相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采取“直通车”直接兑付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手中。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静政发〔2018〕121号)规定,由项目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静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1年4月17日。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即2021年4月17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