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宁县机动车维修管理备案结果的公示(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6日
来源:县交运局
作者:县交运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20号)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将已在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予以公示,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静宁县已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名单(2020第一批)

按照相关规定,请未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请尽快到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下一步,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对我县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查,对仍未完成备案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静宁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摘录)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