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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4日 来源:政府办 作者: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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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静征补公告〔2020〕1号

   

  为保障静宁县建设用地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一: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西关村、八里镇小山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7.2512公顷(其中城关镇西关村19.8293公顷、八里镇小山村7.4219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二:拟征收土地位于李店镇五方河村、治平镇刘河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365公顷(其中李店镇五方河村0.5675公顷,治平镇刘河村0.8075公顷,因项目选址、规模变化,以本公告面积为准),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三: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南关村,八里镇小山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6.7627公顷(其中城关镇南关村3.0458公顷,八里镇小山村3.7169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四:拟征收土地位于甘沟镇甘沟村、屯堡村、响河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4.8738公顷(其中甘沟村11.6938公顷、屯堡村2.692公顷,响河村2.7913公顷,因项目选址、规模变化,以本公告面积为准),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地块五:拟征收土地位于威戎镇梁马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4478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一:拟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静宁县农副产品加工扶贫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上述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地块二:拟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静宁县成纪故城遗址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地块三:拟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静宁县滨河西路及明德路西段道路建设工程,该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地块四:拟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静宁县甘沟镇S222连线接线建设工程、静宁县甘沟镇赵河大桥工程、静宁县甘沟镇2020年甘沟村扶贫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地块五:拟征收土地获批后用于成纪(静宁)330千伏输变电工程蒸发池项目,该项目为县列重点项目,规划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文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静政发〔2014〕37号)、《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静庄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静政纪〔2018〕3号)文件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确定后,按照“直通车”兑付的要求,统一造册审核,由县财政局拨付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拨付到相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负责采取直通车直接兑付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手中。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静政发〔2018〕121号)文规定,由项目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静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0年10月10日。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即2020年10月10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