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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第二批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7日 来源:县人社局 作者: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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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作用,支持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疫情期间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形势,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35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甘就发〔2020〕2号)精神,现就2020年第二批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静宁县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创业贷款男性年龄在18-57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8-52周岁之间。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个人贷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创业贷款的创业项目除广告业、美容、桑拿、网吧、氧吧、娱乐业之外的其他微利项目均可申请。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可给予1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贷款期限为3年。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贷款期限为2年。

  三、贷款需提供资料

  (一)个人贷款需提交资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对持有《创业培训证》的人员优先发放。

  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由村委会开具,乡政府加注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小微企业贷款需提交资料

  1.《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4份);

  2.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章程,抵押物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花名册;

  6.企业所有员工花名册;

  7.企业近3个月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贷款办理流程

  1.创业人员持相关资料原件到经营地所在乡镇、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城关镇和城区所有创业人员由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办理。静宁工业园区内创业人员由八里镇政府负责办理。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按分配的贷款名额,对申请人创业实体进行实地核实后,实行一人一档,将贷款申请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统一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上注明贷款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填写附件2(同时报送电子版)并盖章上报人社局。

  3.县人社局对乡镇、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的贷款人员身份、资料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后报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前对申请人创业实体进行实地复核后,审核发放贷款。

  4.银行发放贷款后,贷款申请人持发放贷款回执单、《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

  5.创业实体因故关停或创业失败的须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人社局登记失业。

  五、贷款办理时间

   7月23日前各乡镇和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派专人持单位便函(本单位人员身份证明)到县人社局东二楼就业培训股领取贷款申请表,8月5日前指定专人报送贷款申请资料。

  六、贷款注意事项

  1.财政供养人员(包括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四支”等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人员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已经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没超过2次,且信誉良好还款及时的人员可以再次申请贷款。

  3.所持《营业执照》和《就业创业证》的办理时间均为发布之日前。

  4.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创业者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5.贷款担保人一般应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员工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申请贷款人员要按照要求一次性选择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员,放款过程中再不更换担保人。

  6.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通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包括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四支”人员)等考试就业的上岗前必须归还贷款。

   7.乡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优先发放申请表,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咨询电话:0933--2596682    县人社局就业培训股

  附件: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