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6日
来源:县政府
作者:县政府办公室
为加快县城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按照省、市批准下达的2019年棚户区改造任务,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城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城片区
二、征收范围
东起人民巷、西至西环路,南起南环路,北至新街,占地11.3亩,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列入征收范围(疾控中心、城关公司及多层商品住房除外),依法实施征收,具体征收拆迁范围以勘测定界和改造通知为准。
三、征收主体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静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静宁县政府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负责,静宁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棚改中心配合。
四、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按照《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五、征收签约期限
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月16日,共90天。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城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