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771/2016-101209082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6-10-12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6-10-12
  • 有  效  性:
  • 标       题: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后街二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内容概述:

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后街二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时间:2016-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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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政发〔2016〕59号 

    

  静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后街二期片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加快县城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按照省、市批准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后街二期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后街二期片区。 

  二、征收范围 

  东起规划阿阳南路,西至人民路,南起南环路,北至后街,占地面积41亩,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列入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三、征收主体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静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静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静宁县城区街道办事处、棚改中心配合。 

  四、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按照《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后街二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五、征收签约期限 

  2016年10月12日—2016年12月31日,共80天。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后街二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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