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南环西路南片区
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
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南环西路南片区土地已经省政府于2014、2015年批准为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南环西路南片区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甘政国土发〔2014〕218号、甘政国土发〔2015〕694号、甘政国土发〔2015〕695号。
3.批准用途:街巷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静宁县城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
2.征地位置:东起西环路,西至西环支路,南起南河,北至南环西路向南20米,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3.地类: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4.征地面积:约452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城关镇南关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及《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有关乡镇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静政发〔2011〕63号)规定,征地范围内征地补偿费5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有关补偿规定执行。
2.安置办法: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县政府审批的《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南环西路南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静政办发〔2014〕6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南环西路南片区棚改办公室(南关村)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吴苏彪,联系电话:15097085488)。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静宁县国土资源局、棚改中心调查结果为准。
五、组织实施
1.本次征收工作由静宁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城关镇政府、棚改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
2.被征地的单位、集体、个人,要自觉服从建设和发展大局,积极支持城市建设,认真做好征收工作,严格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限要求,及时拆除、清理地上附着物,并按期交付使用。
3.本公告发布后,凡在征地范围内突击抢栽、抢种、抢修、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