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命令

索引号
11771/2022-0126115358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10-01
文号
静政发〔2022〕95号
废止日期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发布静宁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命令:

一、防火时间

森林草原防火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森林草原禁火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防火范围

全县所有林地、草地及距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防火内容

防火期内,在寒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传统民俗祭祀节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危时段,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草区。

(二)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秸秆、垃圾、废旧地膜及野外烧荒。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四)严禁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草区和林缘区进行爆破、狩猎、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禁防火措施

为确保禁火令落到实处,现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林草防灭火各部门和林草经营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防火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林草防灭火各部门和林草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林长制”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靠实林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各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林草防灭火各部门和林草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草原防火教育宣传,增强公众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互救和应急避险能力。

(三)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林草防灭火各部门和林草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进入林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四)做好应急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林草防灭火各部门和林草经营单位要积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设备的清点、摸排、检修、补充工作,落实防扑火安全措施,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加强值班值守。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要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机制,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六)加大惩处力度。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立即拨打以下电话:

森林火警报警:12119;

静宁县公安局:0933-2521349;

静宁县林业和草原局:0933-2521157;

静宁县应急管理局:0933-2525498。

 

 

                                              静宁县人民政府县长:王蕾

                                               2022年101日

文件解读地址:《静宁县人民政府2022—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命令》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