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和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县被纳入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工作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2024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围绕服务乡村振兴大局,以学习“千万工程”为引领,通过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绿色高效农业生产,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助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构建我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闭环运行,确保承接主体是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的社有企业和乡(镇)基层供销社。坚持市场化原则,把服务小农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在充分尊重小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大力推广“供销社+社有企业+村集体+农户”等效益优势明显、农民满意的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优先支持集中连片开展服务,防止资金过于分散,单个服务主体服务面积应不少于1000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坚持产业融合、层级联合、资源整合、共同发展。
(三)任务目标。聚焦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通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支持玉米、小麦、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根据《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静宁县供销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财政资金700万元,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8.9万亩以上。各环节托管服务面积严格按照“综合托管系数”折算,其中,耕(A1)=0.36×服务面积,种(A2)=0.27×服务面积,防(A3)=0.1×服务面积,收(A4)=0.27×服务面积。
二、项目实施
(一)遴选实施主体
1.申报条件。由县供销社遴选确定服务主体,服务主体须为县供销社全资、控股的社有企业、乡(镇)基层社(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包括在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县供销社持股比例不低于51%,且已实缴到位;二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以及其他能力,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四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五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2.建立名录。发布遴选公告,按照“服务主体申请、县供销社实地考察、平凉市供销社审定推荐、甘肃省供销社建库”的程序确定入库主体名单。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未进入名录库的服务主体,不得申报承担试点项目。服务主体名录库信息与省农业农村厅共享,承担供销合作社试点任务的服务主体托管服务的同一块地,不得重复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3.遴选程序。服务主体自愿申报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试点工作,申报时提交遴选资料,同时提交《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服务主体申报表》(附件2)。县供销社对申报承担试点任务的服务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实施主体必须已纳入省供销社实施主体名录库),报市供销合作社进行服务能力审查,市供销合作社审核后报省供销社备案,备案成功后签订《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承诺书》(附件3),明确服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确定服务标准
按照“围绕粮食产业、突出重点环节、扩大覆盖范围、集中连片推进”的原则,开展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作物深耕、机种、病虫害防治、机收四个环节社会化服务。重点面向种粮比较集中的乡(镇),其他乡(镇)可酌情根据地域特征和自身需求申报服务项目。
服务标准:
1.深耕:使用拖拉机配套翻转犁、旋耕机耕地,农机作业深度≥25cm,做到作业深浅一致,土层虚实并存。
2.机种:玉米、马铃薯需人工点播,机种环节以旋耕覆膜为准,旋耕深度≥15cm,做到作业面平整、深浅一致、土壤细碎;覆膜做到地膜拉展、铺平、压紧、压直,以最大限度地保持膜面宽度,扩宽采光面,达到严、紧、平、宽的要求;小麦以旋耕播种为准,作物种子农户自行选择,做到机种下种符合作物生长标准,作业面平整,不留死角,深浅一致,不漏播重播。
3.病虫害防治:管控农药用量,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主要用农业无人机进行作业,确保农药用量既有效防治病虫害又不伤害作物。
4.机收:玉米用玉米收获机收获,收获损失率≤1%,玉米留茬平均高度小于10cm;马铃薯用马铃薯收获机收获,收获损失率≤1%;小麦用小麦收割机收获,做到应收尽收,收割后留茬平均高度控制在10—15cm左右,收获损失率≤3%。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确定后,各乡(镇)负责确定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村社和区域,服务主体要加强与乡(镇)、村社对接,共同做好实地面积测算,确定服务对象及服务面积,填写《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到户花册》(附件5),服务主体与农户签订《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托管服务合同》(附件6),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作业时间、收费标准等内容,维护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合同编号按“乡镇+行政村+序号(00x)”进行存档。
2.提供作业服务。签订服务合同后,服务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开展服务作业。服务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原则上应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保留作业轨迹和数据,为作业面积核定、作业质量核验、补助资金发放等提供客观精准的数据支撑。作业完成后由服务主体与农户填写《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附件7)。每个作业环节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对机手作业量进行核验后填报《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量核验表》(附件8),由作业机手和核验人员签字确认,报县供销社审核,作为确认补贴的依据。服务主体在每个服务环节都要建立服务台账,及时收集服务合同、服务图片、服务作业确认单等凭证,确保作业真实性可查验。
3.及时核实核查。由县供销社、各乡(镇)、各村村委会、服务主体参与,组成抽验小组,对作业地块的作业完成情况进行随机核验,核验比例不低于作业面积的10%,并监督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实施,及时协调处理作业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和问题,填写《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抽验表》(附件9),经抽验人员、服务主体签字盖章后报县供销社存档。
4.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服务主体向县供销社提出验收申请,县供销社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项目实施区域乡(镇)组成验收小组,对服务主体各环节完成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同县农业农村局实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保持一致。验收方式采用抽验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抽验户数不低于服务总户数的30%,验收合格后填写《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表》(附件10),汇总核算服务主体开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补助金额等,并将验收结果报市供销社审核复验。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服务环节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服务主体,不予支付资金补助,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三、资金管理
(一)补助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只用于支持县供销社开展粮、棉、油等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和三个环节及以上的多环节托管服务,按服务面积兑付补助资金。托管服务面积计算按照“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系数加权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A=0.36(A1)+0.27(A2)+0.1(A3)+0.27(A4)(A为托管服务面积,A1、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各环节托管服务面积)。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补助资金,资金不得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培训经费等非服务性环节;不得将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规定,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按照《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原则上单季作物全程托管每亩补助金额不超过80元,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比例不低于60%,接受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服务主体收取的单环节作业费用参照当地当年市场作业费用标准,不得哄抬价格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为了便于全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经多方测算评估,并与农业农村局对接,2024年县供销社生产托管各环节核定补贴标准如下:
指标
品种 | 全程托管面积(万亩 ) | 多环节托管面积(万亩) | 补助金额(万元) | 补助环节及标准(元/亩) | 亩补助标准合计 | |||||||
耕 | 种 | 防 | 收 | |||||||||
市场 价格 | 补助 标准 | 市场 价格 | 补助 标准 | 市场 价格 | 补助 标准 | 市场 价格 | 补助 标准 | |||||
小麦 | 0 | 0.76 | 38 | 70 | 21 | 25 | 8 | 70 | 21 | 50 | ||
玉米 | 6.8 | 0 | 544.14 | 70 | 21 | 70 | 21 | 25 | 8 | 110 | 30 | 80 |
马铃薯 | 1.66 | 0 | 117.86 | 70 | 21 | 70 | 21 | 25 | 8 | 70 | 21 | 71 |
(三)补助方式。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服务主体先完成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并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补助资金兑付给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降低或减免服务费用等方式,最终让小农户受益。
四、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县供销社要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证明材料,开展自评打分和绩效自查自评,绩效评价采取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对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填写《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绩效自评表》(附件12)。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市供销社报送绩效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并将绩效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数据,真实、准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定期研究、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二)强化指导培训。县供销社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县供销社牵头,邀请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行业专家、技术人员,加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的政策解读和专业技术培训,把政策讲清楚,消除业务盲点。
(三)严格项目监管。县供销社要严格服务主体资格审查,掌握真实服务能力,择优遴选服务主体承接试点项目,从源头防范项目分包转包和弄虚作假等风险。要强化项目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通报调度等相关制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整改。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服务标准确定、服务价格核算发布等方面的行业指导工作,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高效实施。
(四)注重宣传总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现实需要,县供销社要站在培育壮大为农服务“国家队”的高度组织实施好试点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栏、自媒体等渠道,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宣传,让农民特别是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熟知政策内容、补助资金申请程序和要求,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
附件:1.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服务主体申报表
3.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承诺书
4.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登记汇总表
5.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到户花名册
6.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托管服务合同
7.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
8.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量核验表
9.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情况抽验表
10.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表
11.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12.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绩效自评表(县级)
附件1
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亮亮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高强 县财政局局长
戴 康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双雄 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成 员:高明明 城关镇政府镇长
杨 剑 城川镇政府镇长
刘 峰 八里镇政府镇长
王幸福 司桥乡政府乡长
厚新军 曹务镇政府镇长
李 峰 古城镇政府镇长
朱斌旺 威戎镇政府镇长
李恩婵 双岘镇政府镇长
梁 涛 雷大镇政府镇长
常 河 余湾乡政府乡长
杨军宁 仁大镇政府镇长
艾炳伟 贾河乡政府乡长
马喜院 李店镇政府镇长
崔宏江 深沟乡政府乡长
郭 琼 治平镇政府镇长
李君辉 新店乡政府乡长
戴海龙 甘沟镇政府镇长
刘乾虎 红寺镇政府镇长
梁玺乐 细巷镇政府镇长
杨众举 四河镇政府镇长
陈兵兵 界石铺镇政府镇长
王 毅 三合乡政府乡长
李尚学 灵芝乡政府乡长
陈小虎 原安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李双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业务指导、调度安排、统筹推进等工作。
附件 2
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服务主体申报表
申报主 体情况 | 单位名称 | 地址 | |||||
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类型(企业/基层社) |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 | 供销合作社实缴比例 | |||||
开展农业社 会化服务起 始年度 | 自有农机数量 (台/套) | 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 | |||||
申报项目支持内容 | 全程托管面积 (亩) | 具体作物类型及面积 | |||||
多环节托管折算面积(亩) | 具体作物类型、涉及环节及面积 | ||||||
合计面积 (亩) | 申请资金 (万元) | ||||||
申报主 体确认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县供销联社推荐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市供销 联社审 核推荐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 3
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承诺书
按照《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本组织自愿承担静宁县供销系统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并承诺:
1.本组织拥有与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农业技术力量。
2.严格按照《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本组织及时向服务对象公开项目实施内容,并接受县供销社、镇政府及村委会的监督。
3.本组织进一步提质增效,提升财务管理和民主管理水平,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带动作用。
4.严格按照农机操作规程,强化农机操作人员的管理及培训工作,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保质保量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组织承担,与项目委托单位无关。
5.本组织严格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确保农户最终受益。
承诺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登记汇总表
乡(镇) (盖章) | ||||||||
序号 | 乡(镇) | 村 | 社 | 服务总户数 | 服务作物 | 服务总面积 | 补助资金 | 备注 |
合计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
备注:此表以作物种类分类汇总填写。
附件5
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到户花名册
村委会(盖章) 服务主体(盖章)
序号 | 乡(镇) | 村 | 社 | 服务对象 (户主姓名) | 服务作物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合计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
备注:1.此表以村为单位填写;2.服务环节为“耕、种、防、收”四环节,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填写。
附件6
合同编号:
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甲方(接受服务方):
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人及身份证号: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甲方将自己承包经营的 亩土地委托乙方提供托管服务。其中:玉米 亩,由乙方提供(深耕、机种、病虫害防治、机收)四个环节的托管服务;小麦 亩,由乙方提供(深耕、病虫害防治、机收)三个环节的托管服务;马铃薯 亩,由乙方提供(深耕、机种、病虫害防治、机收)四个环节的托管服务。
第二条: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最低服务标准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第三条: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各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
第四条: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 作物的 、 、 、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分别为 、 、 、 元/亩,其中,补助价格分别为 、 、 、 元/亩,甲方需承担的服务费为 元/亩,乙方服务面积为 亩,甲方承担服务环节的总费用为 元(大写: )。
第五条:支付方式
乙方完成服务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双方约定的既定服务费用,视实际情况及甲乙双方约定,可分环节支付亦可全环节服务结束支付。
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品的收益权。
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及时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甲方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5.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项目补助以外部分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50%。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足额赔偿。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村委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 方(签字或盖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确认单
服务对象(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乡(镇) 村 社
作物类型:
作业面积:
作业地点:
作业环节:
1.深耕完成时间 合格(是/否)
2.机种完成时间 合格(是/否)
3.病虫害防治完成时间 合格(是/否)
4.机收完成时间 合格(是/否)
整体评价: ¨ 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农户签字:
服务主体(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 8
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作业量核验表
乡(镇) 村
序号 | 机手姓名 | 作业地点 | 作物类型 | 作业环节 | 作业时间 | 作业地块 | 作业面积(亩) | 核验结果 | 机手签字 |
备注:核验人员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各环节的作业标准进行核验。
核验人员(签字):
附件 9
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作业情况抽验表 | ||||||||
乡(镇) 村 | ||||||||
序号 | 抽验地点 | 地块信息 | 作物类型 | 抽验环节 | 面积(亩) | 抽验时间 | 抽验结果 | 备注 |
合计 | ||||||||
注:抽验人员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的作业标准进行验收。
抽验人员(签字): 服务主体(盖章):
附件 10
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验 收 表
乡镇(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户主姓名 | 家庭住址 | 作物类型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亩) | 验收合格面积(亩) | 满意度评价 (好、一般、差) | 服务对象签字 | 备注 |
合计 |
验收组组长(签字): 验收组成员(签字)
附件11
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表
转移支付名称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 中华供销合作总社 | 专项实施期 | 2024年度 | |
省级财政部门 | 甘肃省财政厅 | 省级主管部门 |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资金情况 (万元) | 年度金额: | 700 | ||
其中:中央补助 | 700 | |||
地方资金 | ||||
年度目标 | 完成农业生产托管面积 8.9 万亩,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绩效指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完成农业生产托管面积(万亩) | ≥8.9 |
质量指标 | 补助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 | ≥6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 | 明显提升 | |
生态效益指标 | 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 | ≥2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小农户或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满意度(%) | ≥85 |
附件12
静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绩效自评表(县级)
考核指标 | 评分依据 | 标准分值 | 自评分值 | 审核得分 | 备注 |
(一)制定方案 (20分) | 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 | 20 | |||
(二)组织实施(50分) | 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的情况。 | 15 | |||
开展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的情况。 | 10 | ||||
遴选生产托管服务主体情况和探索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情况。 | 10 | ||||
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合同文本等 规范性制度的情况。 | 5 | ||||
按照印发的工作方案及时向服务主体或农户拨付补助经费的情况。 | 10 | ||||
(三)项目绩效(30分) | 生产托管面积:项目实施县农业生产托管面积任务完成率,100%完成得10分,100%以下按比例扣分。 | 10 | |||
项目服务对象:资金是否主要用于补助服务于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达到60%得10分,60%以下的酌情扣分。 | 10 |
考核指标 | 评分依据 | 标准分值 | 自评分值 | 审核得分 | 备注 |
(三)项目绩效 (30分) | 农户满意情况:农户满意度是否达到85%以上,是否存在集体信访和 投诉举报情况,85%以下的酌情扣分。 |
10 | |||
(四)创新工作(20分) | 农业生产托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做法得到领导肯定,经验做法在全 国或一定区域范围内推广交流。 | 10 | |||
落实试点项目工作经费。 | 5 | ||||
探索建立供销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与村集体建立稳定 的合作关系情况。 | 5 | ||||
(五)负面事件 (-20分) | 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资金沉淀。 | -5 | |||
违规使用资金、截留、挪用资金。 | -5 | ||||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现象。 | -10 | ||||
合计 | 满分 | 120 |
解读文件地址:关于对《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地址: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