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0-09 00:00 来源:静宁县政府办
县发改局对《关于调整静宁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一、基本情况
根据静宁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区供热收费标准有关情况的报告》(静公管字〔2024〕48号)文件,及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意见和县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通知》(静政办发〔2025〕20号)二十五号建议九月底前“......及时调整供热价格,且要明确供暖收费面积标准”,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静宁文屏供热有限公司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三年和静宁昇暖能源产业有限公司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两年的供热成本实施了监审。在成本监审基础上,参照周边县(市、区)现行供暖价格,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初步拟定了静宁县城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2025年8月22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了价格调整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听证会代表对拟定的价格方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发言,提出了静宁文屏供热有限公司供热服务存在时间安排不合理、信息发布不及时及供热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同时,就供热建筑面积计算与基础热费的合理性提出了意见。会议一致同意所拟定的调价方案。调价方案已依法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程序。
二、成本监审情况
根据《甘肃省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及供热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成本监审主要以监审最末一年水平,即2023年的实际发生数据为主要监审依据。
静宁文屏供热有限公司供热成本监审情况:
核定供暖成本=核定供热总成本÷核定供热面积
=22616628.20元/年÷986335.3平方米
=22.93元/年·平方米
静宁昇暖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供热成本监审情况:
核定供热成本=核定供热总成本÷核定供热面积
=81397120.56元/年÷3478776.60平方米
=23.40元/年·平方米
根据《甘肃省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六条:“在同一定价事权行政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供热经营者的,应在核定每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计算供热加权平均成本”。经监审,静宁县城区供热定价单位成本为23.30元/年·平方米。
三、拟定城区供热价格
(一)收费面积
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城市(县城)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83号,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文件第三十二条“采暖费按建筑面积计收”,静宁县终端用户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
(二)终端用户供热价格
居民由4.0元/㎡·月(按建筑面积减楼梯面积计收)调整为4.0元/㎡・月(按建筑面积计收)。
非居民由5.2元/㎡·月(按建筑面积减楼梯面积计收)调整为5.4元/㎡·月(按建筑面积计收)。
终端用户供热价格按实际供热月份计收。
四、制定价格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甘发改价格规〔2025〕1号)
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6.《甘肃省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7.《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8.《平凉市城市(县城)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83号)
五、优惠减免政策
1.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5〕136号)落实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费用按半价收取的扶助规定,静宁县城区享受集中供暖的残疾人家庭,凭残疾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残疾人住所整套房屋供暖价格按半价收取。
2.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关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相关规定,静宁县养老服务机构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六、执行时间
自2025年冬季供热期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价格标准自行废止。
文件被解读地址: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静宁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