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26/202502005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9-30
  • 发文字号:静政办发〔2025〕54号
  • 发布日期:2025-09-30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静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 内容概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等规定,参照周边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兼顾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后,初步拟定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标准。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静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 时间:2025-09-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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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各单位:

《静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103号)《静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静政办发〔2022〕6号)等规定,现就租金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费标准

(一)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城区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原标准4.37元/平方米·月执行。

城区其他未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4.37元/平方米·月调整为5.54元/平方米·月。

(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2.14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71元/平方米·月。

(三)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2.14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45元/平方米·月。

(四)教育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参照乡镇标准执行。

二、相关要求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包含物业管理等费用,均按建筑面积计收,租金不分楼层差价。

2.管理单位和收费单位要依法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价格标准自行废止。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地址:静政办发〔2025〕54号关于调整静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地址:县发改局对《关于调整静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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