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各单位:
《静宁县城区供热价格》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县城区供热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居民:4.0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由5.2元/平方米·月调整为5.4元/平方米·月。终端用户供热价格按实际供热月份计收。
二、收费面积
采暖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三、相关要求
(一)供热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供热质量,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解决管网建设、热源供给等重点问题,千方百计保障居民用户供热需求,以良好的供热质量和便捷暖心的服务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
(二)供热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惠减免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冬季供热期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价格标准自行废止。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地址:静政办发〔2025〕55号关于调整静宁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地址:县发改局对《关于调整静宁县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的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