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26/202502005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9-30
  • 发文字号:静政办发〔2025〕53号
  • 发布日期:2025-09-30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静宁县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 内容概述: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甘肃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等规定及静宁供水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静宁县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静宁县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 时间:2025-09-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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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各单位:

《静宁县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自来水价格》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

1.用水量分级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用水量分为三级,价格级差为1:1.5:3,用水价格随着用水量的增加逐段逐级递增,用水量以月为缴费周期,周期间用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户月用水量由现行0—6(含)立方米调整为0—8(含)立方米,第二阶梯户月用水量由现行6—10(含)立方米调整为8—12(含)立方米,第三阶梯户月用水量由现行10立方米以上调整为12立方米以上。

2.水价标准

第一阶梯水价由现行3.9元/立方米调整为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由现行5.275元/立方米调整为6.975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由现行9.4元/立方米调整为12.9元/立方米。

以上三级阶梯水价均含0.2元水资源税和0.85元污水处理费。

3.阶梯水价执行范围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甘肃水务静宁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区域内实行“一表一户”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计量水表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超过3人的用户,人口核定以居民户口簿或社区居委会证明为依据,按人均月用水量2立方米的标准增加用水基数。

未实行“一表一户、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学校(含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

非居民定额内用水价格由现行6.5元/立方米调整为7.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定额内用水价格由现行15元/立方米调整为16元/立方米。

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

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水价均包含0.2元水资源税和1.2元污水处理费。

静宁县城区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分类

户月用水量(m³)

终端水价

其中

自来水费

水资源税

污水处理费

居民

第一阶梯

0-8(含)

5

3.95

0.2

0.85

第二阶梯

8-12(含)

6.975

5.925

第三阶梯

12以上

12.9

11.85

非居民

实行超定额累进

加价制度

7.4

6

1.2

特种行业

实行超定额累进

加价制度

16

14.6

二、相关要求

(一)规范水费收缴管理。供水公司要对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设专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供水企业实施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二)加快户表改造进度。供水公司要切实加快“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改造进度,积极争取和多方筹措改造资金,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

(三)优化提升服务质量。供水公司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不得收取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等费用。

(四)主动做好信息公开。供水公司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做好水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新闻舆论,宣传节水知识,倡导节约用水,争取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价格标准自行废止。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地址:静政办发〔2025〕53号关于调整静宁县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自来水价格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地址:县发改局对《关于调整静宁县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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