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26/2025020060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发文机关: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10-22
  • 发文字号:静政办发〔2025〕60号
  • 发布日期:2025-10-22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静宁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25年10月—2030年10月)。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5-10-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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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静宁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静宁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甘肃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县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及其监管(所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一级企业(以下统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六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出资人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修)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研究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及预算调整工作,组织收取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四)依法公开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组织开展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财会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出资人单位汇总建立并动态更新县级国有企业名录。

出资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县财政局起草、制(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部门监管(所属)的国有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做好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

(三)组织和监督本部门监管(所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预算执行。

(四)配合县财政局开展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定期统计所出资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并动态更新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

第十县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

(二)负责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根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组织本企业执行预算并依法接受财会监督。

(三)按照县财政局、出资人单位要求设立绩效目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四)本企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包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内容,规范核算资金,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五)按产权关系从一级企业逐级向下梳理所属企业,形成本单位全级次企业名录。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县属国有企业本年度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上年结转收入等。

县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等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

(二)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取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县属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计算上缴:

(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以企业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基础,依法依规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后,按规定比例计算上缴,其中:

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企业按照县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确定的划分标准,分类执行:商业一类企业上缴比例为30%;商业二类企业上缴比例为25%;公益类企业上缴比例为20%。

县属金融、文化独资企业及其他县直部门监管企业按以下标准执行:县属金融独资企业上缴比例为25%;县属文化独资企业上缴比例为20%;县直部门监管企业上缴比例为20%。

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企业分类,根据我县国有企业改革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上缴。

出资人单位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上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缴水平。

(三)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国有股减持收入按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确定上缴。

(四)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确定上缴。

(五)县属国有企业其他需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相关规定计算,据实申报。

第十经县政府同意,可向特定县属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特别利润。具体方案由县财政局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县属国有企业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缴、免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县财政局、出资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商出资人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县财政局可根据各级党委、政府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每年度安排一定比例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原则上全部用于支持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支出方向包括以下方面:

(一)解决县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

(二)国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方面。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县属企业首发上市奖补等。

(四)其他支出。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根据国家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国有资本金注入后,县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及时增加企业资本金,做好账务处理、公司章程修订、市场登记变更等工作,落实国有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的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县属国有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

第十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二十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和重点方向。

(四)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规定。

(五)上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出资人单位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县属国有企业申报项目,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开展项目评审,建立出资人单位项目库,作为申报预算项目储备。县财政局对出资人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在安排当年预算时从中择优选取。

第二十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编制:

(一)县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组织编报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县属国有企业根据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建议,并根据企业前期经营状况,预判企业当年总体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提交书面报告,报出资人单位审核。

(三)出资人单位结合本部门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情况、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结果等情况,对监管(所属)县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初审后,编制预算和所属企业财务情况说明送县财政局。出资人单位提交的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

(四)县财政局对出资人单位提交的年度预算汇总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目标,结合企业预判的经营状况和年度盈利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出资人单位。

(五)出资人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反馈的意见,组织县属企业结合财力状况、实际需求等情况对提交的预算建议草案调整后反馈县财政局。

(六)县财政局根据出资人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结合当年预算收入申报规模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形成的预算草案包括县属国有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说明。

(七)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议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批复预算。出资人单位收到预算批复后,十五日内向所监管(所属)国有企业批复预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国有企业预判的年度盈利状况编制,预算执行中国有企业应按上年度实际盈利状况上缴。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和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国有资本收益。因阶段性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县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县属国有企业,经出资人单位和县财政局同意可缓缴,并明确承诺缓交时限,原则上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历年欠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相关县属企业应制定清缴计划,报出资人单位审核后,按计划清缴历年欠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应当零申报。

第二十六条应交利润应于每年7月31日前,由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一次申报,出资人单位和县财政局在30天内完成审核,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缴入库工作。股利股息收入由出资人单位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在30天内完成申报核定工作,及时按规定上缴国有股股息红利。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出资人单位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和上缴入库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的,出资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县财政局。

二十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执行,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按照程序报批后调整执行。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历年结余资金要主动缴回财政。

第三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规范账务处理。

第三十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短收通过减少当年支出实现平衡,结余资金加大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章  决算编制

第三十县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三十出资人单位按照决算统一部署要求和县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县财政局。

第三十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出资人单位报送的决算草案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出资人单位批复并向社会公开。出资人单位收到决算批复后,十五日内向所监管(所属)国有企业批复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

第三十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县财政局、出资人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支出的重要依据。

三十七出资人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十八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十九出资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将所监管(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县属国有企业,向社保基金分配的划转股权收益单独核算,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十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下载地址:《静宁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pdf

文件解读地址: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靳智德对《静宁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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