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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关于禁止违法招用未成年人和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07 09:23 来源: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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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广大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

三、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倍处罚,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纠正,否则将视为逾期拒不改正从重从快给予处罚。

打击违法招用未成年人、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与支持。发现本县辖区内存在介绍、非法雇佣童工或酒类销售、营业性娱乐场所招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线索的,请及时向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举报电话:0933-2596671

特此公告

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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