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7-07 16:51 来源: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大务工人员:
根据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通知》(甘人社通〔2026〕135号)和《静宁县2026年发展劳务产业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案》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常态化就业帮扶措施,做好全县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现将申报和发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对跨省或省内县外务工就业满3个月的静宁籍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过渡期后常态化就业帮扶对象,分别按照不超过600元、3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通过政府部门包车、专列等方式组织输转的外出务工就业人员不在本次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一)跨省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标准
1.对在新疆、西藏、云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海南、台湾、上海、香港、澳门及国外等地就业的,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2.对在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湖北、安徽、江西、湖南、
贵州、内蒙古等地就业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3.对在青海、四川、山西、重庆、陕西、宁夏等地就业的,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二)省内县外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标准
1.对在省内市外就业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2.对在县外市内就业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申请材料
务工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务工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或3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工资花名册)等凭证。
四、补助程序
1.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提供申请材料,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收集整理申报材料,汇总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
2.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归档,并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和劳务输转系统对人员信息进行核对,确保真实性,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发放花名册以正式文件报送县人社局。
3.县人社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并进行县级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通过财政惠农惠民系统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保卡账户。乡镇、村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