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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01 16:03 来源: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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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富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2026年7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截至7月28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因上述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至今查无下落,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静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933-2521212

特此公告。

附件:2026吊销合作社名单(12户).xlsx


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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