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6-10 15:19 来源:甘肃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静宁大队
为严格规范高速公路路域环境,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S25静天高速静宁南收费站出口旁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标牌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地面构筑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我大队巡查发现,在S25静天高速静宁南收费站出口旁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有10块落地式非标设施,设施牌面内容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上述落地式非标设施牌面尺寸均为:长2.5米,宽2.5米,立柱距离地面高度均为1.8米,立柱直径0.15米。其中牌面内容为“绿”字的非标设施距离高速公路隔离栏栅13.7米,“水”字牌面设施距离隔离栏栅10.2米,“青”字牌面设施距离隔离栏栅1.2米,第一个“山”字牌面设施距离隔离栏栅0.55米,“就”字牌面设施距离隔离栏栅0.55米,“是”字牌面设施距离隔离栏栅0.6米,“金”字牌面设施距离隔离栏栅3米,第二个“山”字牌面设施距离隔离栏栅11米,“银”字牌面设施距离隔离栏栅22.1米,最后一个“山”字牌面设施距离隔离栏栅25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上10块落地式非标设施,其中4块位于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属于非标牌;6块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依法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30米)范围之内,属于违法构筑物,且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三、处理要求
请上述非标牌和违法构筑物的设置者、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到以下地址接受处理,并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
逾期无人认领或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甘肃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静宁大队
联系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威戎镇威戎收费站院内路政营房
联系电话:0933-2708096
五、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执法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甘肃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静宁大队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