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4-30 17:01 来源:静宁县公安局
为切实规范电动车通行、停放、充电秩序,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电动车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决定在静宁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本通告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非标三轮、四轮电动车。
二、规范车辆通行管理
所有合规电动车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悬挂合法有效号牌,购买交强险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标电动车按照我县设置的过渡期进行备案登记,鼓励购买三者险、驾乘意外险,过渡期满一律禁止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四轮电动车须依法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电动车驾乘人员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严禁违法载人载物、超员行驶;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严禁擅自改装、拼装电动车,严禁加装车篷、雨棚、遮阳伞、大功率电瓶等改变车辆安全技术参数的行为。
三、规范停放充电管理
电动车须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居民楼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公共门厅、人行道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占用通行通道。
严禁飞线充电、进楼入户充电、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使用不合格充电设备充电,杜绝长时间过度充电等违规行为。
小区物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须完善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区域,落实日常巡查管控责任,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四、强化源头管控治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3C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车,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查违法销售、改装拼装行为。
电动车销售商家须履行主体责任,如实告知车辆合规上牌、驾驶资质、安全使用等要求,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五、严格违法查处措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电动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处罚和扣留车辆、强制报废等措施;对拒不配合、阻碍执法的,依法从严处理;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电动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摒弃交通陋习和安全隐患行为,积极选购合规车辆、及时办理登记上牌、规范安全骑行。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电动车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出行和居住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静宁县公安局
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静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静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静宁县消防救援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