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7-07 16:53 来源: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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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通知》(甘人社通〔2026〕135号)和《静宁县2026年发展劳务产业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方案》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奖补政策,增强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能力,现将相关奖补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对已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就地就近吸纳静宁籍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申请材料: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申请表(附件1)、吸纳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对象花名册(附件3)、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务工协议复印件、当年发放6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工资花名册)凭证等。
奖补程序:1.经营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字盖章。2.县农业农村局对吸纳就业人员属性进行审核。3.县人社局组织复核验收并进行县级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程序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申报主体。
二、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申报主体一次性奖补,鼓励引导其就地就近吸纳更多的静宁籍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已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乡村就业工厂认定条件:
1.符合国家和全县有关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土地、环保、安全等要求;
2.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健全;
3.稳定运营一年以上,无违法经营和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
4.吸纳静宁籍农村劳动力20人及以上(其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不少于10人)和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对象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5.吸纳就业人员工资不低于全县最低工资标准;
6.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
乡村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条件:
1.符合国家和全县有关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土地、环保、安全等要求;
2.稳定运营一年以上,无违法经营和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
3.吸纳静宁籍农村劳动力10人及以上(其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不少于5人)和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对象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4.吸纳就业人员工资不低于全县最低工资标准。
奖补标准:对当年认定的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每个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申请材料:经营主体申请认定表(附件2)、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务工协议复印件、当年发放6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工资花名册)凭证等。
奖补程序:1.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向经营地所在乡(镇)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经营地所在乡(镇)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2.县农业农村局对吸纳就业人员属性进行审。3.县人社局组织复核验收并进行县级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汇报县政府同意后认定授牌,授牌单位为静宁县人民政府。4.县人社局按照程序将奖补资金支付到申报主体。
附件1:2026年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申请表.xls
附件3:静宁县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就业人员花名册.xls
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