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临时用地的
批 复
庄浪县水利工程建设站:
你单位关于办理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经现场踏勘、局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静宁县余湾乡胡同村0.6598公顷(合9.897亩)土地批准为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弃渣场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24个月,使用截止日期2026 年2月22日。
二、根据《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总费用为9.47万元,你单位必须按规定开设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监管账户)足额缴存到位,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三、该用地仅作为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弃渣场临时用地使用,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你单位应当自该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严格依照《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
五、临时用地应采取设置拦挡措施、排水措施和临时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若涉及生态环境、林业、安全、水土保持等方面,应严格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使用土地。
静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6日